事项名称 | 养老保险服务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权力来源 |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省外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出) 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4、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5、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省外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6、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参保人员死亡) 7、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 8、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9、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1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1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1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出) 13、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14、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在职人员申领) 15、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 16、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离退休人员申领) 17、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养老关系转出) 18、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转出) 19、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退役军人转入) 20、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转入) 21、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已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 2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养老关系转入) 23、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随军未就业家属转入) | ||
适用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
实施机关 | 梅河口市社会保险局 | 责任处(科)室 | 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科 |
办公地址 | 梅河口市滨河南街1418号劳动大厦梅河口市社保局四楼窗口;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梅河口市政务大厅三楼社保窗口 | ||
办公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 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省外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 |||
咨询电话 | 0435-4303911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5-12345 |
申请方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 | 无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本地户籍、男性未年满50周岁和女性未年满40周岁;本地户籍、在异地参保缴费不足10年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
材料形式:原件 | |||
材料详细要求:无 | |||
必要性及描述:无 | |||
备注:无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 算……。 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 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第八条:参保人 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第四条:参加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 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4.《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全文。 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 号) 全文。 6.《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全文。 7.《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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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 ||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出) | |||
咨询电话 | 0435-4303920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5-12345 |
申请方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 | 无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转移或在省内跨县(市、区)转移的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
材料形式:原件 | |||
材料详细要求:无 | |||
必要性及描述:无 | |||
备注:无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参加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 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四十条: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 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城乡居民基 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 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转入地乡镇(街道)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 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向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寄送《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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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 ||
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 |||
咨询电话 | 0435-4303920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5-12345 |
申请方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 | 无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已进行领取待遇资格认证的,可以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
材料形式:原件 | |||
材料详细要求:无 | |||
必要性及描述:无 | |||
备注:无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 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 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三条:参加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 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4.《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五章待遇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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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 ||
4、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
咨询电话 | 0435-4303908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5-12345 |
申请方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 | 无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2.下落不明不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3.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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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居民身份证,法院判决书或满足暂停待遇情况材料 | ||
材料形式:原件 | |||
材料详细要求:无 | |||
必要性及描述:无 | |||
备注:无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1.《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五条: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 休费,直至去世为止……。《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 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2.《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全文。 3.《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全文。 4.《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号)全文。 5.《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一条: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 金期间服刑的,县社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 人员名单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上报至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 6.《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九条:社保经 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 理:……(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 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三)退休人员失踪、被判刑、死亡等不符合领取资格的,社 保经办机构应暂停或终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对多发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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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 ||
5、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省外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 |||
咨询电话 | 0435-4303911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5-12345 |
申请方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 | 无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非本辖区内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员;男性未年满50周岁和女性未年满40周岁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居民身份证 | ||
材料形式:原件 | |||
材料详细要求:无 | |||
必要性及描述:无 | |||
备注:无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 算……。 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 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第八条:参保人 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第四条:参加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 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4.《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全文。 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 号) 全文。 6.《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全文。 7.《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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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 ||
6、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参保人员死亡) | |||
咨询电话 | 0435-4303920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5-12345 |
申请方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 | 无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 (境)定居并丧失国籍、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终止其居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关系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居民户口簿,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居民身份证,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银行卡,明确注明死亡时间的死亡证明材料 | ||
材料形式:原件 | |||
材料详细要求:无 | |||
必要性及描述:无 | |||
备注:无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二条: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人员名单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上报至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待死亡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对死亡人员进行养老保险关系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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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 ||
7、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 | |||
咨询电话 | 0435-4303931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5-12345 |
申请方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 | 无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职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就业时(现阶段无法办理)(现阶段无法经办)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居民身份证 | ||
材料形式:原件 | |||
材料详细要求:无 | |||
必要性及描述:无 | |||
备注:无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 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一、养老保险 关系处理。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 号)第七条: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省流动的、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按以下流程办理:……(二) 转移接续申请。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 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如参保人员在离开转出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与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补办……。 4.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一、关于机关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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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 ||
8、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
咨询电话 | 0435-4303911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5-12345 |
申请方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 | 无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在本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经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3、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无满10年参保地而转移至户籍所在地。在确定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人员待遇领取地时,其户籍所在地以男50周岁和女40周岁前最后一个户籍所在地为准。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参保缴费凭证 | ||
材料形式:原件 | |||
材料详细要求:无 | |||
必要性及描述:无 | |||
备注:无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 算……。 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 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第八条:参保人 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第四条:参加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 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4.《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全文。 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 号) 全文。 6.《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全文。 7.《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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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 ||
9、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
咨询电话 | 0435-4303908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5-12345 |
申请方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 | 无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2.下落不明不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3.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以上第1.2.4情形的离退休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应从停发之月其步伐并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发生以上第3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科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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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居民身份证,释放证明 | ||
材料形式:原件 | |||
材料详细要求:无 | |||
必要性及描述:无 | |||
备注:无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1.《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劳办险字〔1990〕1号)全文。 2.《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全文。 3.《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全文。 4.《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号)全文。 5.《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一条:……待服刑期满后,由本 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社保机构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6.《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九条:社保经 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 理:……(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 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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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 ||
1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 |||
咨询电话 | 0435-4303920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5-12345 |
申请方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 | 无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转移或在省内跨县(市、区)转移的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
材料形式:原件 | |||
材料详细要求:无 | |||
必要性及描述:无 | |||
备注:无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参加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 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四十条: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 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城乡居民基 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 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转入地乡镇(街道)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 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向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寄送《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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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 ||
1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 |||
咨询电话 | 0435-4303911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5-12345 |
申请方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 | 无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本地户籍、男性未年满50周岁和女性未年满40周岁;本地户籍、在异地参保缴费不足10年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居民身份证 | ||
材料形式:原件 | |||
材料详细要求:无 | |||
必要性及描述:无 | |||
备注:无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 算……。 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 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第八条:参保人 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第四条:参加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 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4.《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全文。 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 号) 全文。 6.《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全文。 7.《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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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 ||
1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出) | |||
咨询电话 | 0435-4303920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5-12345 |
申请方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 | 无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转移或在省内跨县(市、区)转移的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转入接受函 | ||
材料形式:原件 | |||
材料详细要求:无 | |||
必要性及描述:无 | |||
备注:无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参加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 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四十条: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 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城乡居民基 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 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转入地乡镇(街道)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 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向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寄送《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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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 ||
13、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 |||
咨询电话 | 0435-4303911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5-12345 |
申请方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 | 无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本地户籍、男性未年满50周岁和女性未年满40周岁;本地户籍、在异地参保缴费不足10年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
材料形式:原件 | |||
材料详细要求:无 | |||
必要性及描述:无 | |||
备注:无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 算……。 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 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第八条:参保人 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第四条:参加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 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4.《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全文。 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 号) 全文。 6.《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全文。 7.《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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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 ||
14、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在职人员申领) | |||
咨询电话 | 0435-4303908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5-12345 |
申请方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 | 无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土葬)证明、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人员死亡证明等其中之一,无法提供死亡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卡)的,必须提供证明法定继承人的相关材料(公证书、户口簿)和法定继承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卡)。,死亡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卡),经办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材料形式:原件 | |||
材料详细要求:无 | |||
必要性及描述:无 | |||
备注:无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2.《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 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4.《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5.《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第三条:……参加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 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 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第六条: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 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 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 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 给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6.《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 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五、关于个人账户的清退处理:对于参保人员出 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 存额……。 7.《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八条:……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 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建立丧葬补助制度的地区,对符合丧葬补助领取条件的,应同时计算丧葬补助金额), 按照本规程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及丧葬补助金)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 人)……”。 8.《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三十三条:办理参 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可代参保人员或继承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休人员为个人账户余 额)。社保经办机构完成支付手续后,终止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第四十一条: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 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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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 ||
15、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 | |||
咨询电话 | 0435-4303908、0435-4303920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5-12345 |
申请方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 | 无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两地或多地存在重复缴费的人员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缴费收据,重复参保证明材料 | ||
材料形式:原件 | |||
材料详细要求:无 | |||
必要性及描述:无 | |||
备注:无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 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五、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 金的处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 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 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关于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参保人员流 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 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 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 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它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 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 4.《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第 十条:参保人员在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关系时,曾办理一次性预缴养老保险费的,先按规定比例计算转 移金额;余额部分由转出地暂时保留封存,待本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5.《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第七条:参保人员若在同 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 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第八条:参 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 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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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 ||
16、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离退休人员申领) | |||
咨询电话 | 0435-4303908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5-12345 |
申请方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 | 无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已经享受养老待遇的享待人员,无欠费,享受养老待遇的享待死亡人员其领取养老金的银行卡正常使用(享受养老待遇人员结算每月16-25日不能受理此业务)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享受待遇死亡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卡)注销的,必须提供证明法定继承人的相关材料(公证书、户口簿)和法定继承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卡),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土葬)证明、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人员死亡证明等其中之一,死亡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卡,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申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 ||
材料形式:原件 | |||
材料详细要求:无 | |||
必要性及描述:无 | |||
备注:无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2.《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 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4.《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5.《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第三条:……参加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 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 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第六条: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 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 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 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 给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6.《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 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五、关于个人账户的清退处理:对于参保人员出 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 存额……。 7.《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八条:……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 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建立丧葬补助制度的地区,对符合丧葬补助领取条件的,应同时计算丧葬补助金额), 按照本规程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及丧葬补助金)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 人)……”。 8.《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三十三条:办理参 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可代参保人员或继承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休人员为个人账户余 额)。社保经办机构完成支付手续后,终止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第四十一条: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 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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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 ||
17、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养老关系转出) | |||
咨询电话 | 0435-4303931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5-12345 |
申请方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 | 无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职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就业时(现阶段无法办理)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居民身份证 | ||
材料形式:原件 | |||
材料详细要求:无 | |||
必要性及描述:无 | |||
备注:无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 算……。 2.《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一、关于机关事 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 号)第四条: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一)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 流动的;(二)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之间流动的;(三)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 关事业单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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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 ||
18、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转出) | |||
咨询电话 | 0435-4303911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5-12345 |
申请方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 | 无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且不选择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居民身份证 | ||
材料形式:原件 | |||
材料详细要求:无 | |||
必要性及描述:无 | |||
备注:无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 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九条:……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 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第三条:参加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 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 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 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 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 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第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 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 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 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5.《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5号)《城乡养老保险制度 衔接经办规程(试行)》第四条: 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如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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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 ||
19、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退役军人转入) | |||
咨询电话 | 0435-4303911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5-12345 |
申请方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 | 无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退役军人,安置地本单位辖区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居民户口簿或退役证,居民身份证 | ||
材料形式:原件 | |||
材料详细要求:无 | |||
必要性及描述:无 | |||
备注:无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1.《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11〕3号)全文。 2.《关于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369号)全文。 3.《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全文。 4.《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7号)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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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 ||
20、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转入) | |||
咨询电话 | 0435-4303911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5-12345 |
申请方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 | 无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居民身份证 | ||
材料形式:原件 | |||
材料详细要求:无 | |||
必要性及描述:无 | |||
备注:无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 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九条:……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 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第三条:参加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 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 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 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 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 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第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 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 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 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5.《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5号)《城乡养老保险制度 衔接经办规程(试行)》第四条: 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如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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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 ||
21、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已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 | |||
咨询电话 | 0435-4303920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5-12345 |
申请方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 | 无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 (境)定居并丧失国籍、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终止其居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明材料 | ||
材料形式:原件 | |||
材料详细要求:无 | |||
必要性及描述:无 | |||
备注:无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二条: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人员名单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上报至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待死亡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对死亡人员进行养老保险关系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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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 ||
2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养老关系转入) | |||
咨询电话 | 0435-4303931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5-12345 |
申请方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 | 无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职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就业时(现阶段无法办理)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居民身份证 | ||
材料形式:原件 | |||
材料详细要求:无 | |||
必要性及描述:无 | |||
备注:无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 算……。 2.《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一、关于机关事 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 号)第四条: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一)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 流动的;(二)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之间流动的;(三)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 关事业单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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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 ||
23、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随军未就业家属转入) | |||
咨询电话 | 0435-4303911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5-12345 |
申请方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 | 无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未就业的随军家属户籍地或配偶安置地为本单位辖区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 ||
材料形式:原件 | |||
材料详细要求:无 | |||
必要性及描述:无 | |||
备注:无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1.《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11〕3号)全文。 2.《关于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369号)全文。 3.《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全文。 4.《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7号)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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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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