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权力来源 |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 ||
适用对象 : 参保群众 | |||
实施机关 | 梅河口市社会保险局 | 责任处(科)室 | 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科 |
办公地址 | 梅河口市滨河南街1418号劳动大厦梅河口市社保局四楼5-8号窗口;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梅河口市政务大厅三楼社保窗口 | ||
办公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 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电话 | 0435-4303910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5-12345 |
申请方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 |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月养老金核定表》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单位职工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且经人社部门审核合格的人员。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1.《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资格审核表》2.身份证;3.社会保障卡;4.原始档案。 | ||
材料形式:原件 | |||
材料详细要求:无 | |||
必要性及描述:无 | |||
备注:无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2.《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修订版)》(吉社办〔2020〕13号)第四十六条报人社部门进行退休审批,经批准退休的,到社保局申请办理退休人员待遇核定,并提供一下资料3.《关于机关事业工作人员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办字〔2018〕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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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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