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government
社保局
社保局 首页新区政务清单目录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社保局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

发布时间:2020-11-06 10:42:00 来源:
字号: 打印 微信 微博

 

事项名称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权力来源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1、缴费人员增减申报(缴费人员增加) 2、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 3、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申报 4、社会保险费延缴申请 5、缴费人员增减申报(缴费人员减少) 6、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
适用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梅河口市社会保险局 责任处(科)室 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科
办公地址 梅河口市滨河南街1418号劳动大厦梅河口市社保局四楼窗口;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梅河口市政务大厅三楼社保窗口
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 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 0435-4303910 监督投诉电话 0435-12345
申请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审批结果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一,缴费人员增减申报(缴费人员增加):1 与单位签订用工手续的单位职工。(要求与原单位已办理中断缴费)

2 与单位解除用工手续的单位职工。

二,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人员断缴且申请补缴的

三,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申报:有欠费情况的企业或个人申请欠费补缴

四,社会保险费延缴申请: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困难,且想申请缓缴

五,缴费人员增减申报(缴费人员减少)

六,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一,缴费人员增减申报(缴费人员增加):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用人单位申报的《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失业)保险人员增减变动登记申请表》

二,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个人档案、劳动合同或劳动仲裁、法院判决等证明劳动关系的资料,原始工资表,居民身份证

三,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申报:居民身份证

四,社会保险费延缴申请:《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审核(备案)表》,《第三方担保协议书》,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还款计划,申请缓缴报告和事由说明,资产抵押、质押合同;抵押物登记凭证,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情况

五,缴费人员增减申报(缴费人员减少):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用人单位申报的《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失业)保险人员增减变动登记申请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六,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企业职工实发工资统计表,单位缴费工资总额申报表

材料形式: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无
必要性及描述:无
备注:无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有欠费情况的企业或个人申请欠费补缴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无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

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

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

待遇。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

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2.《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第二条: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

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

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条:参加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

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4.《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一、关于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延长

缴费问题。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缴费年限满10年所在地;每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继续缴

费地为户籍地。若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可以申请在

继续缴费地参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延长缴费,具体延长缴费办法由各地制定。                                                                                                                        5.《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二十五条:参保单

位因不可抗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养

老保险费,期限不超过1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参保单位必须全额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6.《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

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7.《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四条:……在一个缴费年度

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8.《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四条:参保人员

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

9.《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

由不得缓缴、减免……。

10.《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11.《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十一、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

1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

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

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第五条: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

1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十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

实行银行预存代扣制,县社保机构委托合作金融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费扣缴业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

年度)缴纳,县社保机构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集中缴费期,根据参保人员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保费收缴……。

1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六条:参保单

位应每年统计上年度本单位及参保人员的工资总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资总额申报表

》。新设立的单位及新进工作人员的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申报人员变更的同时,一并申报工作人员起薪当月

的工资。 第十九条:因参保单位申报或根据人民法院、人事仲裁、社保稽核等部门的相关文书和意见,需变更缴费基数

或缴费月数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

1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

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16.《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四条:……在一个缴费年度

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17.《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四条:参保人员

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

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19.《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新

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

年……。

20.《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十五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

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并可补缴至满15年……对于没

有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可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部分,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21.《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三十二条:社保经

办机构对中断缴费的个人账户应进行封存,中断缴费期间按规定

2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

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2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二十六条:参保单

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缴清欠费。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满足条件办事人员需携带完整办事手续叫号或排队有序办理,可享受相应业务服务。
 

责任编辑:

TOP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