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权力来源 | |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 | ||
| 适用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梅河口市税务局 | 责任处(科)室 | 第一税务分局 |
| 办公地址 | 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政务大厅B区税务专区。 | ||
| 办公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 | ||
| 咨询电话 | 0435-5198098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5-12345 |
| 申请方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
| 审批结果 |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 | ||
| 法定时限:20 | |||
| 附加说明: |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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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 | |||
| 禁止性要求: |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境外企业及直接、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对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否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情况说明,股权转让前后的企业股权架构图,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 ||
| 材料形式: | |||
| 材料详细要求: | |||
| 必要性及描述: | |||
| 备注: | |||
| 办理流程 |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 法定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第九条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项,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为外文文本的需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下同); (二)股权转让前后的企业股权架构图;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不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理由。 第十条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和筹划方,以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公告第九条规定的资料(已提交的除外); (二)有关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整体安排的决策或执行过程信息;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内外部审计情况; (四)用以确定境外股权转让价款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作价依据; (五)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 (六)与适用公告第五条和第六条有关的证据信息; (七)其他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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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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