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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期资料报告

发布时间:2020-10-28 14:54: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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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同期资料报告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权力来源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同期资料报告
适用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梅河口市税务局 责任处(科)室 第一税务分局
办公地址 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政务大厅B区税务专区。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 0435-5198098 监督投诉电话 0435-12345
申请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审批结果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
法定时限:20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相关财务报表内容填写符合规定的,受理纳税

人申报并录入申报信息。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一次性告知纳

税人需补齐补正资料的内容。

(3)纳税人提交资料不符合条件,或纳税人不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范围的,制作《税务事

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1、主体文档,2、本地文档,3、特殊事项文档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所称相关资料,包括:

(一)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二)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

(三)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

(四)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所称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是指与被调查企业在生产经营内容和方式上相类似的企业。

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资料。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与其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条 企业应当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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