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权力来源 | ||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 |||
| 适用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梅河口市税务局 | 责任处(科)室 | 第一税务分局 | |
| 办公地址 | 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政务大厅B区税务专区。 | |||
| 办公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 | |||
| 咨询电话 | 0435-5198098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5-12345 | |
| 申请方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
| 审批结果 |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 | |||
| 法定时限:20 | ||||
| 附加说明: |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相关税种纳税申报表内容填写符合规定的,受理纳税人申请并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齐补正资料的内容。 (3)纳税人提交资料不符合条件,或纳税人不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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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 | ||||
| 禁止性要求: |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身份证件 | |||
| 材料形式: | ||||
| 材料详细要求: | ||||
| 必要性及描述: | ||||
| 备注: | ||||
| 办理流程 |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2.《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十六条 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是税务机关或印花税票代售人在征收印花税时向纳税人交付、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具体包括: (一)印花税票。印有固定金额,专门用于征收印花税的有价证券。纳税人缴纳印花税,可以购买印花税票贴花缴纳,也可以开具税收缴款书缴纳。采用开具税收缴款书缴纳的,应当将纸质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证明粘贴在应税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应税凭证上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税务机关和印花税票代售人销售印花税票时一并开具的专供购买方报销的纸质凭证。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第二条第四项 《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的使用管理 税务机关、代售人销售印花税票应当同时开具《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税务机关印花税票销售人员、代售人向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票款结报缴销时,应当持《印花税票销售凭证》一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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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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