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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发布时间:2020-10-28 14:57: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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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权力来源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适用对象 : 自然人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梅河口市税务局 责任处(科)室 第一税务分局
办公地址 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政务大厅B区税务专区。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 0435-5198098 监督投诉电话 0435-12345
申请方式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审批结果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
法定时限:20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受理角色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先对纳税人进行实名认证,若实名认证存在问题,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并告知纳税人。

(2)纳税人通过实名认证的,录入纳税人需开具纳税记录的开具时间范围,根据纳税记录开具规则的查询明细记录,进行是否存在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明细信息的检验。

①存在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明细信息的,可直接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清单可完整显示入库、退库、零申报、非零申报但 1 元以下免征的申报记录。

②不存在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明细信息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并告知纳税人。

③代理人代理开具,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受托人身份证件,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身份证件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第一条 从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具体内容及式样见附件);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第二条 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纳税记录》。

第三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申请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可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

第四条 纳税人可以委托他人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办税服务厅代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一)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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