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权力来源 |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 ||
适用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梅河口市税务局 | 责任处(科)室 | 第一税务分局 |
办公地址 | 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政务大厅B区税务专区。 | ||
办公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 | ||
咨询电话 | 0435-5198098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5-12345 |
申请方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
审批结果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 | ||
法定时限:20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人员填写申请信息,按规定制作并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给纳税人。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用于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完税情况的证明时,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除纳税人有特殊需求外,应按月填开。 ②证明内容可根据纳税人的实际需要选择税款所属时期或入(退)库日期填开和打印,但是期间必须连续,不得间断。 ③在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的特定期间内,纳税人既有缴税记录又有退税记录的应当同时分别填写缴税、退税情况或者按照税款所属期分税种汇总填写缴税、退税情况,但是不得只列缴税情况不列退税情况。 ④证明内容填列完毕,应有结束标识(如“本页以下内容为空”或“以上情况,特此证明”)。 ⑤税收完税证明用于个人所得税完税情况的证明时,对同一税款所属期的所得,按照正常申报入库、补缴税款入库、退税税款,分行显示。对自然人一年内多次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外的所得的,在完税证明中,也按月显示,且只显示取得月份的相关数据。 ⑥同一纳税人同一税款属期同一税种存在有多个税款所属机关的特殊场景,按照不同的税款所属税务机关,分别打印完税证明。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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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
禁止性要求: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加盖开具单位的相关业务章戳的“成交过户交割凭单”、“过户登记确认书”,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记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完税情况的利息清单,记载车船税完税情况的“交强险”保险单,身份证件 | ||
材料形式: | |||
材料详细要求: | |||
必要性及描述: | |||
备注: | |||
办理流程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收到税款后,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通过银行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委托银行开具完税凭证。 3.《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十七条 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 (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 (三)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 (四)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情形。 税务机关在确保纳税人缴、退税信息全面、准确、完整的条件下,可以开展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税收完税证明开具工作,具体开具办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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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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