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权力来源 | |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 ||
| 适用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梅河口市税务局 | 责任处(科)室 | 第一税务分局 |
| 办公地址 | 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政务大厅B区税务专区。 | ||
| 办公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 | ||
| 咨询电话 | 0435-5198098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5-12345 |
| 申请方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
| 审批结果 |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 | ||
| 法定时限:20 | |||
| 附加说明: |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进行受理。 ( 2)纳税人报送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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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 | |||
| 禁止性要求: |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10.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1.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2.执行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的纳税人: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3.执行工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中,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纳税人: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中,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纳税人: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金融企业纳税人: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4.已执行其他新企业准则但尚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金融企业纳税人: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 ||
| 材料形式: | |||
| 材料详细要求: | |||
| 必要性及描述: | |||
| 备注: | |||
| 办理流程 |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 ||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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