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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发布时间:2020-10-28 15:01: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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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权力来源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适用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梅河口市税务局 责任处(科)室 第一税务分局  
办公地址 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政务大厅B区税务专区。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 0435-5198098 监督投诉电话 0435-12345  
申请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审批结果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  
法定时限:20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税务人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挂失/损毁发票清单》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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