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权力来源 |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 |||
适用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梅河口市税务局 | 责任处(科)室 | 第一税务分局 | |
办公地址 | 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政务大厅B区税务专区。 | |||
办公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 | |||
咨询电话 | 0435-5198098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5-12345 | |
申请方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
审批结果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 | |||
法定时限:20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税务人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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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
禁止性要求: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挂失/损毁发票清单》 | |||
材料形式: | ||||
材料详细要求: | ||||
必要性及描述: | ||||
备注: | ||||
办理流程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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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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