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权力来源 |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 ||
适用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梅河口市税务局 | 责任处(科)室 | 第一税务分局 |
办公地址 | 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政务大厅B区税务专区。 | ||
办公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 | ||
咨询电话 | 0435-5198098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5-12345 |
申请方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
审批结果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 | ||
法定时限:20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
数量限制: | |||
禁止性要求: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票票种核定通知)、《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经办人身份证件,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 ||
材料形式: | |||
材料详细要求: | |||
必要性及描述: | |||
备注: | |||
办理流程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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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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