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不动产项目报告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权力来源 |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不动产项目报告 | |||
适用对象 :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梅河口市税务局 | 责任处(科)室 | 第一税务分局 | |
办公地址 | 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政务大厅B区税务专区。 | |||
办公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 | |||
咨询电话 | 0435-5198098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5-12345 | |
申请方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
审批结果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 | |||
法定时限:20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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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
禁止性要求: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不动产项目情况报告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 |||
材料形式: | ||||
材料详细要求: | ||||
必要性及描述: | ||||
备注: | ||||
办理流程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第三条 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2.《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第一条 各地税务机关应对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实行项目管理制度。 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不动产和建筑业特点,采用信息化手段,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以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为管理对象,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利用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软件,对纳税人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时申报的信息进行税收管理的一种模式。 第三条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或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在不动产销售合同签订或建筑业工程合同签定并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有关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或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登记: (一)《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或《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的纸制和电子文档; (二)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三)不动产销售许可证、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四)不动产销售合同、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 (五)纳税人的开户银行、帐号; (六)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提供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同时按照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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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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