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权力来源 | |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 | ||
| 适用对象 :自然人 | |||
| 实施机关 | 梅河口市税务局 | 责任处(科)室 | 第一税务分局 |
| 办公地址 | 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政务大厅B区税务专区。 | ||
| 办公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 | ||
| 咨询电话 | 0435-5198098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5-12345 |
| 申请方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
| 审批结果 |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 | ||
| 法定时限:20 | |||
| 附加说明: |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1)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报送资料内容填写符合规定,受理纳税人申请, 并判断是否需转备案或归档。 (2)纳税人报送资料不齐全,告知纳税人补齐补正资料,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 容通知),通知纳税人需补齐补正资料的内容。 (3)纳税人报送资料不符合条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 不予受理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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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 | |||
| 禁止性要求: |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 ||
| 材料形式: | |||
| 材料详细要求: | |||
| 必要性及描述: | |||
| 备注: | |||
| 办理流程 |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 法定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号)第一条 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的后续管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规定,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送《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1)。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股权奖励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由奖励单位留存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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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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