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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

发布时间:2020-10-28 15:1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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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权力来源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
适用对象 :自然人,其他组织,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实施机关 梅河口市税务局 责任处(科)室 第一税务分局
办公地址 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政务大厅B区税务专区。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 0435-5198098 监督投诉电话 0435-12345
申请方式 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审批结果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
法定时限:20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1)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相关表单内容填写符合规定, 受理并录入备案信息。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技术成果证书或证明材料,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技术成果评估报告,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递延期间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本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 号)第四条 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年金方案、委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62 号)第一条第五款 企业备案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附件1)、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等。实施股权奖励的企业同时报送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

2.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公司应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附件2)。上市公司初次办理股权激励备案时,还应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3.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附件3)、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技术成果评估报告等资料。"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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