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权力来源 |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 ||
适用对象 :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
实施机关 | 梅河口市税务局 | 责任处(科)室 | 第一税务分局 |
办公地址 | 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政务大厅B区税务专区。 | ||
办公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 | ||
咨询电话 | 0435-5198098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5-12345 |
申请方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
审批结果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 | ||
法定时限:20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1)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相关资料内容填写符合规定的,受理纳税人报 告。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一次性告知纳 税人需补齐补正资料的内容。 (3)纳税人提交资料不符合条件,或纳税人不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范围的,制作《税务事 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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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
禁止性要求: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查验后退回) | ||
材料形式: | |||
材料详细要求: | |||
必要性及描述: | |||
备注: | |||
办理流程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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