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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发布时间:2020-10-28 15:14: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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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权力来源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适用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梅河口市税务局 责任处(科)室 第一税务分局
办公地址 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政务大厅B区税务专区。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 0435-5198098 监督投诉电话 0435-12345
申请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审批结果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
法定时限:20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社会保险费缴费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账户、账号开立证明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

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帐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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