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母子健康手册办理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母子健康手册办理 | ||
适用对象 : 自然人 | |||
实施机关 | 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责任处(科)室 | 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办公地址 | 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
办公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电话 | 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咨询电话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5-12345 |
申请方式 | 窗口办理 | 事项审查类型 | |
审批结果 | 发放母子健康手册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工作日 | ||
法定时限:1工作日 | |||
附加说明:无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无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辖区内长期居住孕产妇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
材料形式:原件、纸质复印件 | |||
材料详细要求:材料内容需清晰可见 | |||
必要性及描述:必要 | |||
备注:无 | |||
办理流程 | |||
收费情况 | 无 | ||
法定依据 |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常住的孕产妇。 二、服务内容 (一)孕早期健康管理 孕 13 周前为孕妇建立《母子健康手册》,并进行第 1 次产前检查。 因公共服务事项不同于行政职权,行政职权为法定职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权力名称、行使层级等有较明确和详细的规范,而公共服务事项主要是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单位为群众提供的服务,相关规范性文件只有原则性规定,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对公共服务事项的梳理依据现实工作实际运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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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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