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是按规定应当场或当天办结的审批事项,全省规范要求承诺办结时限默认1天,不可更改。 | 权力来源 |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出具《参保凭证》、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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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 自然人 | |||
实施机关 | 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 | 责任处(科)室 | |
办公地址 | 地址: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梅河口政务大厅三楼医保窗口; | ||
办公时间 |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周六错峰服务:上午:09:00–11:30,下午:13:3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电话 | 0435-4221573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5-12345 |
申请方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
审批结果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
数量限制: | |||
禁止性要求: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医保电子凭证或身份证或社保卡 | ||
材料形式:纸质 | |||
材料详细要求: | |||
必要性及描述: | |||
备注: | |||
办理流程 | |||
收费情况 | |||
法定依据 | 2.《关于印发流动人口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按当地规定退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3.关于印发《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80号)进城落户农民和流动就业人员等参加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后,转入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参保人申请,通知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手续,确保管理服务顺畅衔接,避免待遇重复享受。 转出地社会(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经办机构应在参保人办理中止参保(合)手续时为其开具参保(合)凭证。参保(合)凭证是参保人员的重要权益记录,由参保人妥善保管,用于转入地受理医保关系转移申请时,核实参保人身份和转出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记录的相关信息。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号)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其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并提供参保(合)凭证,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转入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转出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转出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转移手续:1.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2.按规定处理个人账户,需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的,划转时需标明转移人员姓名和社会保障号。3.生成并核对《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并提供给转入地经办机构。4.转出地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转出后,仍需将该信息保留备份。《联系函》信息不全或有误的,应及时联系转入地经办机构,转入地经办机构应予以配合更正或说明情况。不符合转移条件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应通知转入地经办机构。 5.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可以《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各项手续。在中国境内就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在中国境内居住但未就业,且符合统筹地区规定的,可参照国内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终止等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简化流程、提供方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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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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