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权力来源 |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医疗保险业务档案查询利用 | ||
适用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实施机关 | 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 | 责任处(科)室 | |
办公地址 | 地址: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梅河口政务大厅三楼医保窗口; | ||
办公时间 | |||
咨询电话 | 0435-4221573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5-12345 |
申请方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
审批结果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
数量限制: | |||
禁止性要求: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参保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身份证或社保卡、业务档案利用登记单,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身份证或社保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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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纸质版 | |||
材料详细要求: | |||
必要性及描述: | |||
备注: | |||
办理流程 | |||
收费情况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参保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被委托人需持书面委托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需要书面查询结果或者出具本人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书面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依前条规定提出的查询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对依法应当予以提供的,按照规定程序提供;(二)对无法律依据的,应当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259号)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1.《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3号)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 2.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2〕23号)第十九条 各经办机构应依法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医保业务档案信息查询和借阅利用时,应认真履行相应程序。 3.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细则》的通知(吉医保字〔2012〕7号)4.7.2各经办机构档案管理中心(或档案室)应依法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 4.7.4.1借阅医保业务档案实体,需填写“医保业务档案查询利用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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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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