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长期护理保险评估认定、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长护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 ||
适用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
实施机关 | 责任处(科)室 | ||
办公地址 | 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梅河口市政府大厅三楼医保窗口; | ||
办公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周六错峰服务:上午:09:00-11:30,下午:13:3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电话 | 0435-4221573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5-12345 |
申请方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
审批结果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
数量限制: | |||
禁止性要求: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医保电子凭证或身份证或社保卡,授权委托书,死亡证明(仅限待遇享受人员在待遇享受期间死亡的),病历材料或失能情况说明,评估表(由评估机构后续提供),评估认定视频(由评估机构后续提供),长期护理保险评估认定申请表 医疗费报销申请表,医药费用票据,待遇享受人员在待遇享受期间死亡的需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申请人医保电子凭证或身份证或社保卡和代理人身份证,病历材料或失能情况说明,评估表,评估认定等级,费用清单(票据上有明细可不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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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纸质 | |||
材料详细要求: | |||
必要性及描述: | |||
备注: | |||
办理流程 | |||
收费情况 | |||
法定依据 | 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试点地区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确定重点保障人群和具体保障内容,并随经济发展逐步调整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六)参保范围。试点阶段,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原则上主要覆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群。试点地区可根据自身实际,随制度探索完善,综合平衡资金筹集和保障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参保范围并逐步扩大。 2.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28号)五、管理服务体系(三)支付管理。建立长期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标准体系,制定待遇申请和资格审定及变更等管理办法,综合评估申请人的疾病与健康状况、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作为申请和支付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依据。 3.关于印发《吉林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7〕28号);第三章 评估认定 第九条 长期护理保险以长期处于失能状态的参保人员为保障对象,上述参保人员接受长期护理服务的,可自愿提出申请,经评估认定(以下简称“评定”)后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第十条 长期失能的参保人员,可在参保地自主选择一家定点机构并委托其进行评定申请。经定点机构初评、经办机构复评认定,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标准的,在其选定的定点机构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有条件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可建立长期护理保险需求评定专家库或委托有资质和具备评定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定,由评定机构做出是否符合失能标准的评定。第十一条 评定时,要对申请人的生活自理能力、疾病与健康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作为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申请和支付的依据。评定标准可参考使用《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量表》(Barthel指数)作为评定标准并将评定结果低于一定的分值作为认定失能的标准。针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各统筹地区可建立健全本地长期护理保险需求评定体系。第十二条 经办机构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定期评定机制,定期追踪享受待遇人员的最新康复情况,及时作出待遇调整。经评定已不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标准的,终止享受相应待遇。 4.关于印发《吉林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7〕29号)。第二章 待遇管理 第四条 有长期护理保险需求的参保人员,根据自愿原则,由代理人在申请人居住地选择一家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提出长期护理待遇申请,并携带下列材料办理:(一)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申请表(见附件2);(二)申请人社会保障卡;(三)申请人生活自理能力说明(病情材料、居住地社区出具的情况介绍等);(四)申请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第五条 定点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安排评定人员按照长期护理保险待遇评定标准对申请人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定,并建立长期护理保险申请档案,将申请人基本信息与生活自理能力评定情况录入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管理信息系统,上传至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第六条 经办机构根据定点机构的申报信息,对申请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复评并确认结果,对符合条件的设定初次待遇享受期限。第七条 经办机构应将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以下简称“待遇享受人员”)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将办理结果和待遇享受期间相关要求告知待遇享受人员及其代理人。待遇享受人员在待遇期内因变更定点机构、待遇期延续、生活自理能力变化等情况需要变更相关信息或终止待遇的,可按上述程序重新办理核定。第八条 待遇享受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在选定的定点机构办理入住,执行定点机构相关管理规定,通过长期护理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结算,直接享受相关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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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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