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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算

发布时间:2020-10-27 08:58: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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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算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权力来源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

适用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 责任处(科)室  
办公地址 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梅河口市政府大厅三楼医保窗口;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周六错峰服务:上午:09:00–11:30,下午:13:3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  0435-4728078 监督投诉电话 0435-12345 
申请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审批结果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
法定时限:45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无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定点医药机构医保费用结算表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2.《关于完善城镇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吉人社办字〔2015〕106号) (一)规范协议内容 服务协议除应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违约处理等基本内容外,要适应预算管理、付费方式改革、医药价格改革、医疗保险医疗行为监管、异地就医结算等政策和管理要求,进一步细化总额控制指标、具体付费方式、付费标准、费用审核与控制、药品和诊疗项目以及医用材料管理、监督检查、医保医生管理、信息数据传输标准等内容,并根据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的需要及时补充完善。 (二)探索动态协议管理 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通过长期协议与短期(如年度)协议相结合的办法探索动态协议管理。经办机构和医药机构双方的基本权益和义务,购买的医疗、药品服务范围等可在长期协议中约定;医药机构一段时期(如年、季度、月)提供的服务量、付费方式、付费办法和标准、考核指标以及其他管理要求等可在短期协议中明确。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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