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
适用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
实施机关 | 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 | 责任处(科)室 | |
办公地址 | 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梅河口市政府大厅三楼医保窗口 | ||
办公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周六错峰服务:上午:09:00-11:30,下午:13:3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电话 | 0435-4728098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5-12345 |
申请方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
审批结果 | 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文本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7、10 | ||
法定时限:66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
数量限制: | |||
禁止性要求: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仅事业单位提供此证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定点机构信息采集表,房屋所有产权证或租赁合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仅民办非企业提供此证照),营业执照(仅企业提供此证照) 定点机构信息采集表,房屋所有产权证或租赁合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定点医药机构申请表(医疗机构),科室设置及医务人员的职业信息,纳入定点对医保基金影响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定点医药机构申请表(零售药店),执业药师的劳动合同,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正、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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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
材料详细要求: | |||
必要性及描述: | |||
备注: | |||
办理流程 | |||
收费情况 | 否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 (三)自愿申请 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均可根据医疗保险医药服务的需要和条件,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服务范围、服务规模、服务质量、服务特色、价格收费等方面的材料,配合做好经办机构评估工作。 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公开医药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有关条件要体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管理的要求,包括医药机构规划布局、服务能力、内部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等方面的内容。 3.《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6〕89号)第十四条 依法经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依法经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经营资格的零售药店,可按规定申请签订服务协议。各级经办机构对申请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以下简称“签约申请”)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做好政策解释和办事程序的宣讲工作。第十五条 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条件按照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6〕22号)规定执行,申请条件的细则由统筹地区人社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经办机构递交《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签约申请表》(见附件1、2)并如实提供服务范围、服务规模、服务特色、价格收费等方面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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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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