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住院费用报销、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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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 自然人 | |||
实施机关 | 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 | 责任处(科)室 | |
办公地址 | 地址: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梅河口政务大厅三楼医保窗口 | ||
办公时间 |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周六错峰服务:上午:09:00–11:30,下午:13:3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电话 | 0435-4221573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5-12345 |
申请方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
审批结果 | 无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7、15 | ||
法定时限:45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齐全 | ||
数量限制: | |||
禁止性要求: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住院病历,加盖有效印章的医疗费用票据,加盖有效印章的费用清单,医疗费报销申请表,身份证、医疗费报销申请表,居住地医药机构医药费用票据,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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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
材料详细要求: | |||
必要性及描述: | |||
备注: | |||
办理流程 | |||
收费情况 | 无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关于印发<优化异地就医十六条具体举措>的通知》(吉医保发〔2019〕34号)参保人员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时,应提供医疗费用票据、病历、费用清单。经办机构要对参保人员一次性告知,不得擅自增加报销材料。自收齐报销材料之日起,完成报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2个工作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 第41号)第七条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值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已获得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证的原内地(大陆)居民,离开内地(大陆)时选择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返回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参保时,原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离开内地(大陆)时已经选择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原缴费年限不再合并计算,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值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6号)第五条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值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第六条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4.《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79号)跨省长期异地就医人员,其异地就医待遇生效期间,非因本人原 因门诊医疗费用不能直接结算的,可向参保地经 办机构提出提取个人账户资金申请,经办机构核对后于次年1月 末前将本人个人账户余额按实际情况定额划转给个人,供其在门诊购药时使用。 5.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经办规程》的通知(吉医保字〔2015〕3号)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及参保缴费单位长期驻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其异地就医待遇生效期间,门诊医疗费用暂不能直接结算的,经本人申请,可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提取个人账户余额,办理时应提供下列材料:1.居住地医药机构有效票据;2.参保人医保卡;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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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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