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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发布时间:2020-10-27 09:4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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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

住院费用报销、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适用对象 : 自然人
实施机关  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 责任处(科)室  
办公地址 地址: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梅河口政务大厅三楼医保窗口 
办公时间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周六错峰服务:上午:09:00–11:30,下午:13:3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  0435-4221573 监督投诉电话 0435-12345 
申请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审批结果 无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7、15
法定时限:45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齐全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住院病历,加盖有效印章的医疗费用票据,加盖有效印章的费用清单,医疗费报销申请表,身份证、医疗费报销申请表,居住地医药机构医药费用票据,身份证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收费情况 无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关于印发<优化异地就医十六条具体举措>的通知》(吉医保发〔2019〕34号)参保人员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时,应提供医疗费用票据、病历、费用清单。经办机构要对参保人员一次性告知,不得擅自增加报销材料。自收齐报销材料之日起,完成报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2个工作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 第41号)第七条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值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已获得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证的原内地(大陆)居民,离开内地(大陆)时选择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返回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参保时,原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离开内地(大陆)时已经选择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原缴费年限不再合并计算,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值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6号)第五条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值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第六条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4.《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79号)跨省长期异地就医人员,其异地就医待遇生效期间,非因本人原 因门诊医疗费用不能直接结算的,可向参保地经 办机构提出提取个人账户资金申请,经办机构核对后于次年1月 末前将本人个人账户余额按实际情况定额划转给个人,供其在门诊购药时使用。

5.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经办规程》的通知(吉医保字〔2015〕3号)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及参保缴费单位长期驻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其异地就医待遇生效期间,门诊医疗费用暂不能直接结算的,经本人申请,可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提取个人账户余额,办理时应提供下列材料:1.居住地医药机构有效票据;2.参保人医保卡;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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