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参保单位(职工)应缴医疗保险费核定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权力来源 |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在职转退休一次性补缴核定、职工应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核定、参保单位应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核定 | ||
适用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实施机关 | 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 | 责任处(科)室 | |
办公地址 | 地址: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梅河口政务大厅三楼医保窗口 | ||
办公时间 |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周六错峰服务:上午:09:00–11:30,下午:13:3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电话 | 0435-4221573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5-12345 |
申请方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
审批结果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 | ||
法定时限:45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齐全 | ||
数量限制: | |||
禁止性要求: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核定表(仅事业单位提供),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资格审核表、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核定表(仅企业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启动前退休审批表、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和退休(退职)审核表(仅机关提供) 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工资表)或退休人员调资校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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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
材料详细要求: | |||
必要性及描述: | |||
备注: | |||
办理流程 | |||
收费情况 | |||
法定依据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81号)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从参保缴费之日起开始计算,参保人实际累计缴费年限最低为15年。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按退休前一年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相对应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0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4.《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9〕169号)自2019年5月2日起,职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全省口径平均工资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口径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省口径平均工资的60%作为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核定周期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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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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