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权力来源 |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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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
实施机关 | 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 | 责任处(科)室 | |
办公地址 | 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梅河口市政府大厅三楼医保窗口 | ||
办公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周六错峰服务:上午:09:00-11:30,下午:13:3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电话 | 0435-4221573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5-12345 |
申请方式 |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窗口办理 | 事项审查类型 | |
审批结果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 | ||
法定时限:45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齐全 | ||
数量限制: | |||
禁止性要求: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定点医药机构医保费用结算表 | ||
材料形式: | |||
材料详细要求: | |||
必要性及描述: | |||
备注: | |||
办理流程 | |||
收费情况 | 否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2.《关于完善城镇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吉人社办字〔2015〕106号) (一)规范协议内容 服务协议除应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违约处理等基本内容外,要适应预算管理、付费方式改革、医药价格改革、医疗保险医疗行为监管、异地就医结算等政策和管理要求,进一步细化总额控制指标、具体付费方式、付费标准、费用审核与控制、药品和诊疗项目以及医用材料管理、监督检查、医保医生管理、信息数据传输标准等内容,并根据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的需要及时补充完善。 (二)探索动态协议管理 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通过长期协议与短期(如年度)协议相结合的办法探索动态协议管理。经办机构和医药机构双方的基本权益和义务,购买的医疗、药品服务范围等可在长期协议中约定;医药机构一段时期(如年、季度、月)提供的服务量、付费方式、付费办法和标准、考核指标以及其他管理要求等可在短期协议中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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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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