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医疗救助对象待遇核准支付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 | ||
适用对象 : 自然人 | |||
实施机关 | 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 | 责任处(科)室 | |
办公地址 | 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梅河口市政府大厅三楼医保窗口 | ||
办公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周六错峰服务:上午:09:00-11:30,下午:13:3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电话 | 0435-4303097;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5-12345 |
申请方式 |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窗口办理 | 事项审查类型 | |
审批结果 | 无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7 | ||
法定时限:22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齐全。 | ||
数量限制: | |||
禁止性要求: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医保电子凭证或身份证或社保卡,医保结算票据,医疗救助申请卡,门诊诊断书或出院诊断书 | ||
材料形式: | |||
材料详细要求: | |||
必要性及描述: | |||
备注: | |||
办理流程 | |||
收费情况 | 否 | ||
法定依据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2.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217号) 第八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应分别结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统筹考虑城乡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首先确保资助救助对象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次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商业保险等补偿后,救助对象仍难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可直接给予救助。 3.《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吉林省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41 号(一)资助参保参合。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第一类救助对象,给予全额资助;第二类救助对象,给予定额资助,具体标准由省民政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确定。(二)直接医疗救助。分基本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