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建设工程档案查询与利用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建设工程档案查询与利用 | ||
适用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实施机关 | 梅河口市城建档案馆 | 责任处(科)室 | 梅河口市城建档案馆 |
办公地址 | 梅河口市滨河南街612号 |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8:30-11:30 下午1:30-5:00; | ||
咨询电话 | 0435-4244178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5-12345 |
申请方式 | 电话咨询或现场询问 | 事项审查类型 | |
审批结果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3天 | ||
法定时限:20天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1、司法机关、行政机关。2、单位机构。3、建筑物所有权人。4、律师。 | ||
数量限制: | |||
禁止性要求: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1、司法机关、行政机关。 范围:法定职责范围内档案。 条件:应出具单位介绍信及执行公务证或工作证。 2、单位机构。 范围:与本单位相关的档案。 条件:应出具与查询工程相关单位的介绍信及利用者身证。 3、建筑物所有权人。 范围:本人取得所有权的建筑物档案。 条件:应出具建筑物权属证明及利用者身份证。 4、律师。 范围:与案件相关的竣工档案。 条件:应出具律师证或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以及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法院协查函、调查令等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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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纸质 | |||
材料详细要求: | |||
必要性及描述: | |||
备注: | |||
办理流程 | |||
收费情况 | 否 | ||
法定依据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际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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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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