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企业登记档案查询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权力来源 |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企业登记档案查询 | ||
适用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实施机关 | 梅河口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楼1楼档案室 |
办公地址 | 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梅河口市政务大厅行政楼1楼档案室 | ||
办公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周六错峰服务:上午:09:00--11:30,下午:13:3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电话 | 0435-4521021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5-12345 |
申请方式 | 事项审查类型 | ||
审批结果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工作日 | ||
法定时限:20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根据《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工商企字【1996】第398号)第六条规定: 各组织、个人均可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机读档案资料查询。 第七条规定: 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持有关公函,并出示查询人员有效证件,可以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法院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居民身份证,机关公函,立案证明或律师证 | ||
材料形式:原件 | |||
材料详细要求: | |||
必要性及描述: | |||
备注: | |||
办理流程 | 接件-->受理-->审核-->办结 | ||
收费情况 | 否 | ||
法定依据 | 《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工商〔1990〕166号,1990年6月6日发布)第十九条“查阅企业法人登记档案文件要持有关的证件和信件,并按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案卷上修改、涂抹、拆取和标注,更不得损毁、擅自抄录。使用保密档案时,还应履行相应的批准手续后,方可查阅。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利用者不得公布企业法人登记档案材料。”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工商企字[1996]398号)第六条“各组织、个人均可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机读档案资料查询。”第七条第一款“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持有关公函,并出示查询人员有效证件,可以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法院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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