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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档案查询

发布时间:2020-11-03 16:33: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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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企业登记档案查询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权力来源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企业登记档案查询
适用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梅河口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行政楼1楼档案室 
办公地址 梅河口市康美大道2018号,梅河口市政务大厅行政楼1楼档案室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周六错峰服务:上午:09:00--11:30,下午:13:3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 0435-4521021  监督投诉电话 0435-12345 
申请方式   事项审查类型  
审批结果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工作日
法定时限:20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根据《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工商企字【1996】第398号)第六条规定: 各组织、个人均可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机读档案资料查询。 第七条规定: 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持有关公函,并出示查询人员有效证件,可以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法院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居民身份证,机关公函,立案证明或律师证
材料形式: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接件-->受理-->审核-->办结 
收费情况 否 
法定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工商〔1990〕166号,1990年6月6日发布)第十九条“查阅企业法人登记档案文件要持有关的证件和信件,并按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案卷上修改、涂抹、拆取和标注,更不得损毁、擅自抄录。使用保密档案时,还应履行相应的批准手续后,方可查阅。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利用者不得公布企业法人登记档案材料。”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工商企字[1996]398号)第六条“各组织、个人均可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机读档案资料查询。”第七条第一款“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持有关公函,并出示查询人员有效证件,可以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法院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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