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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6-24 11:09: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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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梅河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起草背景及过程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我市于2017年1月10日依据国务院590号令及省政府相关文件出台了《梅河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梅政发【2017】1号)文件,在近几年的实际应用中,逐渐发现该文件存在不完善之处。2020年1月22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了《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文件中增加了对部分征收工作的具体操作要求由地方政府制定。因此,结合我市实际,对《梅河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进行了起草修改。

 该《办法》是依据省办法在原《梅河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梅政发【2017】1号)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修改的。该《办法》公开向各部门及广大人民群众征求了意见。进行了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梅河口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6月  日印发了《梅河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六章,四十六条。

第一章总则,共五条。对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理体制、委托实施、部门配合、经费保障作了规定。

第二章征收决定,共七条。主要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旧城区改建项目的认定条件和程序、征收程序、被征收人的救济权以及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禁止性活动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本章相比梅政发【2017】1号文件增加了第七条,对旧城区改建项目的认定条件和程序。旧城区改建作为公共利益需要的一种情形,兼容城市发展和居民利益保防的双重需要,从征收程序上予以特别限制,有利于实现公益与私益、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平衡。

第三章征收评估,共八条。主要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原则、评估机构的选定、独立开展评估活动的规定、评估机构的操作规范、评估争议解决机制及对评估行为的监督检查等作了具体规定。房屋征收评估涉及征收当事人的切身权益,要求评估活动必须独立、客观、公正。

第四章征收补偿,共二十一条。主要对房屋征收补偿原则、补偿内容、补偿方式、产权调换的安置标准、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与处理、住宅房屋用于经营的补助标准、特殊情况的处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附属物的补偿标准、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标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非法逼迫搬迁行为的禁止性规定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增加了第二十四条对符合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公有住宅房屋的征收。增加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有照房屋同期一体建设并且符合居住条件未经登记的房屋部分的补偿标准。增加了第三十条对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的标准。增加了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特殊情况的处理。在第三十六中提高了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产权调换过渡期采暖补助费修改为按现行取暖费标准给予补助。增加了三个奖励条款。以上增加和修改的内容更全面更合理地保防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三条。是关于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点对做为征收主体的市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六章附则,共二条。是关于本办法施行时间,有相关文件废止及继续执行情况的规定及对本办法的解释权。

附件: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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