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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财政投资建设工程评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8-06 16:45: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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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修订后《梅河口市财政投资建设工程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评审管理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2016年梅河口市人民政府颁布了《梅河口市财政投资建设工程评审管理办法》,用以指导我市财政投资建设工程的预决算评审工作。随着经济发展,适应建筑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有效地落实建设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吉林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梅河口市财政局对原有的评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

通过公众参与、各单位意见征求、专家论证、法律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流程后,梅河口市财政局于2021年9月17日将修订后《评审管理办法》上报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10月18日印发了《梅河口市财政投资建设工程评审管理办法》(梅政发〔2021〕18 号)。

二、修订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评审管理办法》共八章三十条,修改和调整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中第二条将财政投资建设工程评审工作内容修改为“财政部门对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报告进行审核,以及对工程结算报告进行抽查复审”,原《办法》内容为“财政部门对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报告、工程结算报告进行审核”。

第一章总则中第四条对财政投资评审金额起点进行了调整,由30万元调整到200万元。具体修改如下:

(一)预算金额小于200万元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报告、工程结算报告评审,并向财政部门备案;

(二)预算金额大于等于200万元的建设工程,财政部门组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报告评审。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工程结算报告评审,并向财政部门备案。

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了第八条“评审中心委托评审项目的评审费由评审中心支付;建设单位自行委托评审项目的评审费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二章评审依据、内容和时限中增加了第十一条“工程结算复审的内容及要求”。

第三章评审程序和评审报告内容中增加了第十四条“抽查复审程序”。

第四章评审各方职责中增加了第十八条“评审机构应履行的职责”。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为新增加的章节,包括第二十 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主要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机构、建设单位及相关人员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第八章附则中明确了原文件废止,评审中心已经受理的评审事项仍由评审中心完成评审工作。

附件: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梅河口市财政投资建设工程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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