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修订后《梅河口市财政投资建设工程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评审管理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2016年梅河口市人民政府颁布了《梅河口市财政投资建设工程评审管理办法》,用以指导我市财政投资建设工程的预决算评审工作。随着经济发展,适应建筑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有效地落实建设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吉林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梅河口市财政局对原有的评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
通过公众参与、各单位意见征求、专家论证、法律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流程后,梅河口市财政局于2021年9月17日将修订后《评审管理办法》上报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10月18日印发了《梅河口市财政投资建设工程评审管理办法》(梅政发〔2021〕18 号)。
二、修订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评审管理办法》共八章三十条,修改和调整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中第二条将财政投资建设工程评审工作内容修改为“财政部门对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报告进行审核,以及对工程结算报告进行抽查复审”,原《办法》内容为“财政部门对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报告、工程结算报告进行审核”。
第一章总则中第四条对财政投资评审金额起点进行了调整,由30万元调整到200万元。具体修改如下:
(一)预算金额小于200万元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报告、工程结算报告评审,并向财政部门备案;
(二)预算金额大于等于200万元的建设工程,财政部门组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报告评审。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工程结算报告评审,并向财政部门备案。
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了第八条“评审中心委托评审项目的评审费由评审中心支付;建设单位自行委托评审项目的评审费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二章评审依据、内容和时限中增加了第十一条“工程结算复审的内容及要求”。
第三章评审程序和评审报告内容中增加了第十四条“抽查复审程序”。
第四章评审各方职责中增加了第十八条“评审机构应履行的职责”。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为新增加的章节,包括第二十 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主要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机构、建设单位及相关人员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第八章附则中明确了原文件废止,评审中心已经受理的评审事项仍由评审中心完成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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