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意见》编制背景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守基本保障,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增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能力,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二、《实施意见》的亮点
(一)细化救助对象范围,明确“救助谁”。《实施意见》将医疗救助对象细化为四类人员:一类人员:特困人员;二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返贫致贫人口;三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四类人员:不符合上述三类人员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
(二)界定医疗救助费用范围,明确“救什么”。《实施意见》明确医疗救助用于保障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需求。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原则上应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
(三)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明确“救多少”。《实施意见》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了住院救助标准。住院救助对一类人员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100%比例救助;二类人员不设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70%比例救助;三类人员按我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设定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40%比例救助;四类人员按我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设定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30%比例救助。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思路
强化三重制度互补衔接。一是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严格执行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和标准,实施公平适度保障;二是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过渡期内对一类人员、二类人员实施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发挥补充保障作用。三是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按规定实施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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