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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梅河口市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公告》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16 10:55: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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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满足基层执法需求,省政府印发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吉政发〔2023〕5号),决定将基层能够有效承接部分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以乡镇(街)名义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按照一镇(乡、街)一清单的形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前期调研了解各乡镇人民政府的承接能力、征求各有关部门下放意见后,对照《吉林省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吉政办发〔2023〕9号),形成全市19个乡镇承接不同数量的行政执法事项情况。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梅河口市乡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目录清单(第一批)》《梅河口市乡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目录清单(第二批)》(以下简称目录清单第一、二批)是参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赋予经济发达镇部分县级行政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吉政办发〔2018〕42号)制定,《省政府赋予经济发达镇部分县级行政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第一批)》是赋予经济发达镇(山城镇)部分县级行政管理权限,将其赋予其他乡镇不严谨,且目录清单第一、二批公布以来,各乡镇并没有实际运用,两批目录清单中行政处罚事项不符合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根据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收回除山城镇人民政府外其他18个乡镇人民政府及5个街道办事处在《梅河口市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目录清单(第一批)》《梅河口市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目录清单(第二批)》中的62项行政处罚事项,由原下放事项的具体部门实施。

政策原文:《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梅河口市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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