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工作要求,现将《关于印发梅河口市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以下简称《职责分工》)(梅政办发【2024】6 号)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出台背景
按照《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贯彻落实“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吉环大气字〔2023〕4 号 )《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2024年噪声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吉环领综办【2024】7号)要求,结合我市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实际需求,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二、主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污染防治法》),加强噪声监督管理,明确监管责任,市政府决定对《噪声污染防治法》尚未明确职能部门的13处条款予以明确。
1.《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由市生态环境局、交通局、住建局、公安局、城管执法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市住建局负责出具连续施工作业的证明, 并监督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3.《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由市住建局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款由市交通局负责监督管理。
4.《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由市公安局负责监督管理。
5.《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市工信局负责对使用生产淘汰的设备, 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生产、 销售超过噪声限值的产品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6.《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监督管理。
7.《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市住建局负责对违反此条款的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行使行政处罚权, 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8.《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市住建局负责对违反此条款的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行使行政处罚权, 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9.《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由市交通局负责监督管理。
10.《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由市交通局负责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11.《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市公安局负责对违反本条款相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行使行政处罚权。
12.《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市公安局负责对违反本条款相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行使行政处罚权。
13.《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市住建局负责对除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共用设施设备的噪声污染行使行政处罚权;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噪声污染行使行政处罚权。
政策文件: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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