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我市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扩大保障范围,规范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9月4日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梅河口市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做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机制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吉办发〔2023〕14号)规定,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梅河口市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主要目的是新增80-89周岁非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政策,进一步规范办理流程,更好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任务目标
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能享受梅河口市高龄津贴政策。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七章二十条,主要明确不同年龄段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标准,明确超期申请的可以从2024年1月1日起算补发,明确办理流程。相比2011年政策标准,《办法》新增加80-89周岁非低保老年人群高龄津贴标准,新增加超期申请补发内容。
(一)高龄津贴发放标准: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25元(新增标准),其中80-89周岁城乡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60元(正在执行);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20元(正在执行);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800元(正在执行)。
(二)超期申请补发:超期申请办理高龄津贴的,信息准确无误的,从符合条件当月起补发,补发从2024年1月1日起。户籍由外市迁入的,从符合户籍和年龄条件之月起补发。已故已申请(按《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交申请且材料齐全的视为已申请)的高龄老年人,在符合条件的生命存续期给予补发。
(三)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申请高龄津贴时,申请人(代办人)按规定填写《梅河口市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申请确认表》,提供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含集体户口)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小二寸免冠照片3张,个人银行账户。如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或亲属关系证明,到户籍所在的乡镇(街道)申请。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