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建立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农村危房改造, 深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稳步提升住房安全保障水平。为切实做好我市农村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等群体住房安全保障,持续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二、政策依据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解决农村贫困人口住房安全突出问题方案的通知》(吉建村〔2019〕32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解决农村贫困人口住房安全突出问题方案的通知(彩钢房评定办法)》(吉建村〔2019〕32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建立贫困户住房安全有保障长效机制的通知》(吉建联〔2020〕22号)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梅政办发〔2020〕6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民政厅、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吉建联〔2021〕21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的通知(吉建村〔2021〕8号)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梅政办发〔2021〕17号)
《关于建立农村房屋定期体检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农房提升办〔2023〕4号)
《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号)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农村房屋定期体检制度的通知》(梅房安办〔2024〕2号)
三、任务目标
《梅河口市农村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等群体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旨在以实现农村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等群体住房安全有保障为根本,建立农房常态化巡查监测制度,加强日常维护管护,对唯一住房为C级和D级危房、Ⅱ和Ⅲ彩钢房、无房户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等群体,通过进行危房改造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保障不住危房,确保农村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等群体住房安全有保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在保持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稳定性、延续性的基础上,统筹建立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全面振兴。
四、主要内容及说明
(一)保障对象及补助标准
(1)保障对象
农村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等群体(以下简称政策支持对象)主要包括:农村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2)身份认定
农村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等群体身份识别参照吉林省有关规定执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认定农村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市民政局负责认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3)申请程序
农村危房改造申请条件由乡镇(街)负责审核认定。严格执行农户自主申请,符合条件的政策支持对象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评议公示、乡镇(街)审核公示,市民政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三部门联合审批后,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范围。对失能、失智等无法自主申请的政策支持对象,由村(居)委会帮助其提出申请。
(4)补助标准
按照《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农村危房改造应满足基本安全要求。结合房屋危险等级、改造成本、农户意愿等,采取加固改造、拆除新建等方式,实行分类补助。
局部危险(C级)住房和(Ⅱ级)彩钢房,按照《吉林省农村危房加固(修缮)技术手册》等技术措施标准进行加固改造,以乡镇(街)核定的工程量决算清单做为补助资金的支付依据,原则上每户补助资金不高于1万元。整栋危险(D级)住房和(Ⅲ级)彩钢房、有宅基地的无房户,原则上必须拆除重建,每户补助资金不高于4万元;购买闲置安全住房置换安置的,以房屋交易评估价格做为补助资金的支付依据,每户补助资金不高于4万元;因火灾、洪灾等原因损毁严重,经鉴定整栋危险(D级)且满足加固改造技术要求的,在农户自愿且保证施工质量的前提下,可实施加固改造,以乡镇(街)核定的工程量决算清单作为补助资金的支付依据,每户补助资金不高于4万元。
无宅基地的无房户、规划控制区外(Ⅱ、Ⅲ)彩钢房,乡镇(街)可安排村内闲置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建设公有保障住房。无法调整建设用地的,可通过购买闲置安全住房或对现有旧校舍、旧厂(场)房等闲置房屋修缮改造,提供公有保障住房或采取租赁提供公租房等方式,兜底帮助解决基本安全住房。采取租赁方式提供公租房安置的,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租赁补助由乡镇(街)自行承担,可按年度分期支付。
(二)改造方式及标准要求
(1)改造方式
农户自筹资金,政府适当补助,是实施农村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等群体住房安全保障的主要方式。农村危房改造要充分尊重农户意愿,以农户自建方式为主,农户是其住房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充分参与危房改造方案选择、资金筹措、投工投劳,工程质量监督与竣工验收全过程。农村危房改造按住房安全等级鉴定或评估结论实施改造,鼓励同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局部危险(C级)住房和(Ⅱ级)彩钢房,根据鉴定或评估结论提出的危险部位实施加固改造,不得翻建,禁止单独进行门窗更换、粉刷装饰等与提升住房安全性无关的改造行为;整栋危险(D级)住房和(Ⅲ级)彩钢房,原则上必须拆除重建。提供公有保障住房兜底解决基本安全住房的,由乡镇(街)统一组织建设。杜绝改造后的住房和公有保障住房出现空置现象。
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特殊农户, 在农户自愿且无产权纠纷的情况下,鼓励通过改造农村集体闲置公房,或新建、置换公有保障住房等方式,妥善保障住房安全。对长期无人居住或确无意愿参加危房改造,自愿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安全住房的,要履行资格审查和告知程序,并由农户出具放弃改造承诺书和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住房安全的证明材料,可不再将其纳入改造范围。
家庭唯一住房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但因火灾、洪灾或其他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重新成为危房的,可将其再次纳入政策支持范围;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
对无力自救筹资能力极弱的特殊政策支持对象,家庭唯一住房虽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因住房年久质量老化发生动态复危,已维修改造部位以外出现其他房屋结构功能性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安全居住,满足鉴定危险等级,确需解决住房安全的,经乡镇(街)审核认定后,可申请实施兜底帮助解决基本住房安全。补助资金及标准参照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由市财政局筹集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兜底解决,确保不发生住房安全事故和因住房安全保障问题出现返贫致贫现象。
(2)住房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要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和风貌管控要求,尊重农民生产生活习惯,统筹协调道路、供水、供电、环保等设施建设。
1.建筑面积。拆除重建和选址新建房屋,人均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农村人均住房面积标准。改造后的农房主房(指客厅、卧室等主要居住空间,不含独立厨房、卫生间、仓储间等辅助用房)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3平方米, 辅助用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主房建筑面积的50%;原则上3人(含)以下农户主房建筑面积宜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房屋建筑面积确定要结合实际需要量力而行, 杜绝超标准建设和过度装修导致农户负担过重,避免因建房发生返贫致贫现象。
对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实行兜底政策解决住房安全的,新建房屋按照每户40平方米控制建筑面积。乡镇(街)提供公有保障住房、周转房的,房屋面积按下限标准控制。
2.房屋结构。严格按照《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规定,农房建设应进行基本结构设计或参考通用图集,地基基础、承重结构、抗震构造措施、围护结构等分项工程满足质量标准,并符合地方抗震设防要求。鼓励支持选用节能、环保的新型墙体材料,外保温材料须满足防寒、防火设计规范要求。住房主体一般为砖混结构,禁止新建彩钢房和使用彩钢瓦。
3.配套设施。新建住房需配建卫生厕所,根据农村厕所改造政策要求同步完成,因地制宜推动水冲式卫生厕所入室;用电、用水等配套设施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残疾人家庭符合条件的按照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实施改造。
(3)联合审批
农户按照申请程序,由乡镇(街)审核后,经市民政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部门联合审批后,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范围。农村危房改造严格遵循“先审批后建设”的程序实施改造,杜绝先建后审,不按程序批准的事项发生,新建住房要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后方可开工。乡镇(街)严格落实农村危房改造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安置政策、政策支持对象、审核结果和补助标准等市、乡镇(街)、村(居)委三级公开,确保政策支持对象落实精准。
(4)技术服务
严格按照《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规定和《吉林省农村危房加固(修缮)技术手册》技术措施标准,针对鉴定结论提出的危险部位或评估遗漏的安全隐患,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未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严禁承揽农村危房改造建设工程。加固改造房屋应有技术方案,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房屋应有基本的机构设计。乡镇(街)可采用省住建厅推荐的通用图集,或委托设计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农房设计,也可由承建建筑工匠或施工企业提供技术方案或设计图。乡镇(街)要指导农户与建筑工匠或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协议。即使是有能力自行施工的危改农户,也应签署施工承诺书。
(三)工作要求工作要求及实施期限
农村危房改造安置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建立市政府、乡镇(街)分级负责工作机制,乡镇(街)作为农村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等群体住房安全保障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1)质量安全
乡镇(街)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坚守住房基本安全底线,实行基本的质量标准、基本的结构设计、基本的建筑工匠管理、基本的质量检查、基本的管理能力要求。农村危房改造没有基本的结构设计或加固方案不得开工建设。乡镇(街)加强危房改造全过程管理,在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关键施工节点,及时到现场逐户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安全检查,做好现场记录,发现质量安全问题的,要当即提出处理建议,责令并跟踪承建建筑工匠或施工企业立即整改。建筑工匠或施工企业对房屋质量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负责,房屋质保期内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乡镇(街)责令建筑工匠或施工企业限期整改。严禁偷工减料,严禁开设外墙取暖洞口,严禁实施野蛮破坏性维修改造,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对满足使用条件的如门窗、屋架、屋面瓦等材料设施,要妥善安全拆装重复利用,减轻农户经济负担,节约建设成本。有条件的乡镇(街)可委托具备工程监理能力的监理人员或监理企业,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现场安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农村危房改造技术指导,并对施工阶段进行质量安全巡检抽查,发现质量安全问题的,要做好现场记录,及时反馈给乡镇(街)并提出处理建议。
(2)竣工验收
以乡镇(街)为单位的危房改造工程完工后,由乡镇(街)组织村镇建设管理人员、建筑工匠或施工企业,危改农户等参建方进行竣工验收。乡镇(街)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纸质档案整理后,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经审验合格后,乡镇(街)与改造安置农户办理交接或签订公有保障住房入住手续。
(3)资金使用
市政府设立农村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等群体住房安全保障专项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改造意愿反复、动态监测复危、异地改造安置,兜底帮助解决住房安全和新增政策支持对象住房安全保障,资金使用管理参照“农村危房改造”等有关规定,实行市级报账制,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乡镇(街)竣工验收合格后,通过惠民惠农资金监管平台,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
(4)住房管理
乡镇(街)根据《关于建立农村房屋定期体检制度的指导意见》 (吉农房提升办〔2023〕4号)、《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农村房屋定期体检制度的通知》(梅房安办〔2024〕2号)要求,建立政策支持对象住房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严格落实乡镇(街)、村(居)委、组三级网格常态化监测巡查制度,持续跟踪住房安全保障情况。乡镇(街)每半年巡查一次,建立政策支持对象住房安全动态监测巡查工作台账。对动态监测巡查发现的住房安全问题,或政策支持对象自查发现住房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申请鉴定或评估。对鉴定为危房且符合条件的,根据群众意愿及时纳入农村危房改造。
乡镇(街)在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的同时,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拥有谁维护”的原则,动员房屋使用者加强住房使用过程管理。房屋使用者要增强内生动力,积极自救,主动对可能出现的房屋质量安全问题及时处理维护。
(5)实施期限
自2026年开始,在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无重大政策性调整前,我市农村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等群体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按照本方案要求延续执行。每年具体组织实施和完成时限,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调整安排。
(四)责任分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政策支持对象住房安全等级鉴定评估;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技术指导和政策咨询服务;负责危改农户纸质档案的审核验收;负责施工现场巡检抽查和指导乡镇(街)做好竣工验收;负责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落实农村危房改造专项配套补助资金;负责补助资金监督管理及拨付;负责资金预算和决算评审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并及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乡镇(街)推送名单台账。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认定,并及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乡镇(街)推送名单台账。
市自然资源管理局:负责政策支持对象有关规划审批,房屋灭籍、交易过户和房屋产权登记等相关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政策支持对象饮水安全工作。
国网梅河口市供电公司:负责政策支持对象用电入户工作。
市融媒体中心:负责政策支持对象住房安全保障政策、先进典型、先进经验宣传报道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乡镇(街):负责政策支持对象住房安全保障政策宣传落实,发动群众参与和监督;负责政策支持对象住房安全隐患常态化监测巡查和巡查结果信息录入;负责政策支持对象的身份审核确认、申请条件审核认定和公示审核,参与并监督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负责办理危改农户宅基地审批、规划审批、房屋产权核实确认;负责组织实施危房改造,建设施工跟踪检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负责危改档案建立和材料信息录入工作;负责联系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确保改造任务按时完成。
202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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