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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19-04-23 10:3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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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政策措施。研究拟订全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政策措施,起草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规范性文件。

(二)统筹规划全市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广播电视、体育事业和旅游业发展,拟定全市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市重大文化活动,监管全市文化艺术经营活动和广播电视节目生产、传输、监测工作。指导全市重点文化设施建设,拟订全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整体形象推广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重要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推广的节庆、赛事活动,促进文化产业、广播电视、体育事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监管全市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质量。

(五)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及品牌培育,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和旅游服务标准化。

(六)指导、推进全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指导文化、广播电视、体育、旅游教育培训工作,推进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全市文化产业、广播电视、体育事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广播电视、体育事业和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和指导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

(九)指导全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市场。负责全市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的行业监管。

(十)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市跨地区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和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办督查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指导、管理全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

(十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起草全市文物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考古工作职责。指导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建设与发展。

(十三)负责全市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和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相关监管工作。指导协调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研究、出境、宣传等业务工作。统筹全市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

(十四)负责组织全市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开发建设。组织和指导旅游统计工作。负责对全市旅游企业进行行业管理,负责对全市旅行社、旅游涉外星级宾馆、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旅游定点单位的检查、指导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

(十五)协调全市区域性体育发展。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建设。负责全市体育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

(十六)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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