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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19-04-23 10:12: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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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吉发【201844号)及省委批准的梅河口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梅河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全市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的发展规划;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 

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行业发展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拟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三)监测、分析全市工业运行态势,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四)负责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以及国家、省对口部门和本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议;按管理权限申报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组织实施国家、省和市有关科技重大专项,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六)承担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协调的责任,组织拟订重大技术装备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依托国家、省和市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七)拟定并组织实施工业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八)推进工业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提高行业综合素质和核心竞争力。 

(九)负责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十)统一配置和管理全市无线电频谱资源,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协调处理军地间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十一)拟订食品、医药、能源、冶金、化工、机械、建材、轻工、电子信息等行业规划和政策,实施行业管理。 

(十二)负责处理各工业行办及所属企业改制后的历史遗留问题;负责市属工业行办所属企业职工的信息沟通及有关统计等工作。 

(十三)负责城区集体企业指导和政策性管理。 

(十四)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等职责。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承担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局机关内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会议组织、机关文电、机要、档案、保密、保卫、财务、资产管理及办公自动化、信息督查等工作;负责对所属单位财务审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办理所属人员的调转和离退休手续,贯彻落实离退休干部政策。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的相关工作。 

(二)综合。承担综合分析全市工业和信息化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起草局内重要文稿工作;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经济信息;政务信息、议案提案和上级督查事项的处理工作;局机关内部各科室岗位责任制考评工作。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起草工业和信息化地方性法规草案;组织拟订工业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及管理创新的政策建议;协调有关方面实施行业准入管理事项。承担工业技改项目备案、申报等相关内容。 

(三)科技、规划与投资科组织拟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工业和信息化技术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协调的责任,组织拟订重大技术装备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依托国家、省和市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负责全市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储备库建设,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以及国家、省对口部门和本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议;负责对工业和信息化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和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按管理权限申报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研究拟订和落实全市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技术进步、技术创新的政策、规定和措施;负责国家和省重点产业科学技术研发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企业科学技术创新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拟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与技术创新、技术进步,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组织实施国家、省和市有关科技重大专项,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重点技术创新、新产品试生产、新技术推广等项目计划指导、组织全市企业开展产学研联合工作和企校合作工作;参与组织技术交流与合作承担全市汽车行业管理工作拟定汽车及零配件产业发展规划;推进汽车零部件深度国产化和地方性配套体系建设。 

)运行监测协调办公室负责经济运行的调度、监测、分析工作;分析国内外工业形势,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煤电油运等有关问题负责工业企业生产要素保障的协调承担应急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工业企业的扭亏增盈,并组织企业向上级申请扭亏专项资金负责组织企业申报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负责监测分析全市工业企业电力需求状况,协调解决工业用电供应中的重大问题负责重点企业用电保障协调工作参与电力需求的管理。 

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科。组织参与制定工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工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全市重点能耗企业的监察。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进行指导和人员培训。 

交通运输科。参与全市公路、铁路发展建设的计划协调工作。负责全市春运、铁路专用线和自备车、集装箱及工业企业重点物资运输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铁路监护道口的管理。参与道口的新建、拆除、改移和平交改立交等项目的申报工作。参与铁路监护道口重大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行业安全监管。 

)医药工业科。承担拟订全市医药产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促进医药行业结构调整,引导医药行业合理布局工作。组织执行我国对中医药的生产及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促进中医药的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参与医药行业固定资产审查并实施管理。参与指导医药行业技术进步工作。全力推进医药行业GMP改造完善工作。 

)企业管理科。负责管理轻化工业、重工业等企业留守处工作,所属企业改制后的历史遗留问题,办理破产企业终结手续等提供新发生工作基础数据及相关改制企业历史资料处理局属改制企业和破产企业信访案件,向信访人宣传法律、政策,提供法律、政策咨维护企业下岗职工的社会稳定工作贯彻落实国家集体经济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维护城区集体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对本市集体企业资产进行政策管理,检查和指导城区集体企业深化改革工作负责城区集体经济发展互助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抓好以资产为纽带的行业管理,促进集体企业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无线电和信息化管理科。负责根据国家无线电频谱规划,开发、利用和管理频谱资源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负责无线电监测、检测、干扰查处,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协调军地间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推进工业领域信息化发展,指导工业领域信息安全。指导软件业发展;拟订并组织实施软件、系统集成及服务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推动软件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软件服务外包指导协调信息安全技术开发 

)企业改革科负责起草国有企业及其他领域企业改革相关政策协调处理国企改革遗留问题,指导、推进其他领域企业改革工作负责调度、申报、推进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各项工作协调调度改革进展情况,指导改制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协调处理破产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负责申报国家政策性破产计划指导全市国有企业及其他领域企业依法实施破产,指导做好企业破产清算工作负责金融部门债权和资产经营公司打包打折回购及核销工作。 

十一安全生产科。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组织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目标任务,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执法监督、决策分析、预防预警、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等信息保障体系;组织和开展本行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和日常现场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制定和完善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开展本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履行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按照有关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参与各类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二)民营经济负责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指导中小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承担落实国家、省对中小企业扶持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创业辅导和培训工作推动建立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十三)食品工业科。负责拟订食品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政策,实施行业管理;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引导行业合理布局组织拟订地方行业规章和技术标准参与指导本行业技术进步工作。 

机关党。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机关行政编制28名。设局长1名,副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按实有人数暂保留2名,退一收一,逐步消化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3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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