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吉发〔2018〕44号)及省委批准的《梅河口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梅河口市水利局(以下简称市水利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市水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市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战略规划、河湖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河流、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规定权限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组织节约用水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重要河流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八)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与安全运行,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上报。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实施。
(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协调牧区水利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一)指导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拟订水利工程移民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
(十二)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跨区域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三)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执行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十四)承担水利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市水利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十七)与市应急管理局的职责分工。市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第四条 市水利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后勤、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负责教育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承担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内部审计监督制度,指导监督水利内部审计工作。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政策法规科)。组织编制水利行业安全生产、职业健康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拟定行业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完善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推进安全监管体系标准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负责行业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查处违规行为,发现隐患并及时处理。以防范遏制行业重特大事故为重点,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预警工作双重机制。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参与应急处置。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发布、上报和档案管理工作。
承办局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水事纠纷,组织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
(三)规划计划建设科(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编制全市水利发展战略规划,组织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审核水利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建议,组织实施全市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承担水利统计工作。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定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江河堤防、水库、水闸等除险加固。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四)水资源与水土保持科(农村水利水电科)。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指导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开展水资源评价有关工作。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和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贯彻落实节约用水政策、法规、制度,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公告,审核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以及小水电代燃料等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协调牧区水利工作。
(五)运行管理与水旱灾害防御科(水库移民科)。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组织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水闸、引(调)水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指导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实施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组织协调指导水情旱情预警工作。
承担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和后期扶持工作,组织实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审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开展新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协调推动对口支援工作。
(六)河湖管理科。组织、指导河湖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指导重要江河湖泊的开发、治理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指导、监督河道釆砂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负责调度和督导全市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情况。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市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1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第六条 市水利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