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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04-23 10:23: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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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吉发〔2018〕44号)及省委批准的《梅河口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制定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政策和标准,落实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落实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的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依职权负责全市反垄断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全市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全市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全市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市内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全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市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指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七)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全市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

(九)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全市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全市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备案和监督管理。

(十)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团体标准制定和企业标准化工作。协调组织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化活动。组织开展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市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三)负责保护知识产权。组织实施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制度。研究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组织实施商标、专利执法和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纠纷调处。

(十四)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实施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的政策,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负责涉及专利强制许可的相关工作。监督管理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活动。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指导运用便企利民、互联互通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域外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

(十五)负责全系统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指导所属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按照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六)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承接省药监局下放的监管职权。

(十七)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十八)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价格、收费方面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市直各部门和乡镇街及市直企事业单位的价格、收费违法案件。依法调查和处罚各类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依法对辖区内涉农价格和收费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辖区内的价格社会监督工作,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承办价格举报案件。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组织实施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市内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医疗器械安全、化妆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全市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依职责权限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管理制度。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和价格举报专线。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管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管局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市场监管局做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市场监管局应当予以协助。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

3.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与市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查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局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5.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商务局负责研究拟订全市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的相关标准,市市场监管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全市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的相关标准。

第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运行、政务信息、政务公开、保密、信访、安全、信息化、机要、节能减排等工作。

(二)综合规划科。拟订全市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要综合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并指导全市市场监管理统计工作。统筹组织重大课题研究并开展成果评选。研究提出与全市市场监督管理发展相关的政策建议。

(三)法规科。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规划。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审核、清理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承担、指导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复核和听证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民营经济发展促进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科)。配合相关部门承担扶持民营经济发展、开展就业再就业等相关工作。在市委组织部指导下,指导各市场监督管理分局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五)反不正当竞争科。贯彻执行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措施、办法和指南。承担涉及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相关工作。组织查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

(六)价格监督检查科。依法监管价格收费行为,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七)消费环境建设指导科。拟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并组织开展消费环境建设和消费环境评价工作。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指导12315网络体系建设。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工作。

(八)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贯彻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规范管理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

(九)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研究拟订全市商标监督管理的措施。承担全市商标专用权的综合保护协调工作,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指导地理标志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培育、发展、运用工作。指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依法申请驰名商标认定。组织管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商标印刷企业。承担商标代理机构、评估机构的监管。承担指导广告业发展工作,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广告业统计工作,拟订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监管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指导促进公益广告发展工作。

(十)信息化建设管理科。拟订全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互联网+监管”“智慧食安”等信息化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全系统信息公布制度,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组织全系统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

(十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拟订全市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生产和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产品质量风险监控、分类监管、质量安全追溯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食品药品安全协调科。拟订推进食品药品安全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协调食品药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问题,推动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承担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拟订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全市食品安全评价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配合开展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

(十三)特殊食品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全市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安全形势,组织实施涉及特殊食品备案和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

(十四)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科。负责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承担计量标准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我市计量技术规范体系建立及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拟订全市标准化战略、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协助组织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违法行为。承担推荐性地方标准的相关工作。协调、指导和监督行业、地方标准化工作。承担地方标准的公开、宣传、贯彻和推广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工作。统筹协调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组织推动开展与国际先进标准对标达标和采用国际标准相关工作。协调组织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化组织活动。管理商品条码工作。

(十五)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国家认证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家认证和合格评定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督检查,组织对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监督工作,协助查处认证违法行为。组织实施国家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全市检验检测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及比对。协助查处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十六)知识产权管理科。负责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承担奥林匹克标志等官方标志相关保护工作,指导实施全市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工作。承担知识产权对外宣传、交流与合作工作。承担上级部门授权或委托的专利业务工作及相关的服务性工作。贯彻执行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规范交易的管理政策和制度,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承担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联盟的组织培育工作。落实知识产权促进产业发展政策,承担推动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发展工作,组织指导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按产业领域加强专利导航,承担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和区域布局等相关工作。承担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组织开展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承担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承担加强知识产权标准化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全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承担知识产权信息加工标准制定相关工作,推动信息服务的便利化、集约化、高效化。承担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相关工作。拟订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发展的政策,承担知识产权服务行业的监管。承担专利统计工作。承担全市申报吉林省专利奖和国家专利奖的管理工作。

(十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制定相关环节质量抽检计划。组织实施相关环节现场检查和质量抽查检验,组织开展不良事件监测。组织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承接上级部门涉及医疗器械的其他工作。

(十八)化妆品监督管理科。依职责制定、执行国家化妆品检查制度。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分类规则、技术指导原则和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制定相关环节质量抽检计划。组织实施相关环节现场检查和质量抽查检验,组织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组织查处化妆品相关违法行为。

(十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应急管理科)。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贯彻落实省、市部署的安全生产任务,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任务落实,配合有关部门对职业健康进行宣传教育。负责推动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统筹协调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统筹协调食品药品安全舆情监测和舆情应急处置工作。落实上级安排的环保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科室完成环保工作任务。

(二十)政务督查科。承担全市市场监督管理专项督导工作;负责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和市委、市政府及局党组重大决策事项的督促落实。负责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各项专项督查工作。负责工作纪律等督查工作。

(二十一)人事科。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及工资福利等工作。承担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绩效考评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十二)财务审计科。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审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及制服管理工作。负责上级部门投资项目的审核、申报及监督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纪检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股级以上(含股级)干部、后备干部等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市场监管局机关行政编制8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33名(其中正职25名,含市场稽查专员2名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职8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按实有人数暂保留4名,退一收一,逐步消化。

第六条 市市场监管局设派出机构17个,其中:

(一)吉林梅河口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1个,行政编制10名,设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2名(副科级),内设机构领导职数6名(正股级5名,副股级1名,副职含百里花市场监管所副所长1名)。

(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基层分局16个,行政编制124名,领导职数46名(正股级16名,副股级30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按实有人数暂保留14名,退一收一,逐步消化。

1.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信息监督管理分局。行政编制10名,领导职数4名(1正3副),机关工勤事业编制1名。

2.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分局。行政编制10名,领导职数4名(1正3副),机关工勤事业编制1名。

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分局。行政编制10名,领导职数4名(1正3副),机关工勤事业编制1名。

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监督管理分局。行政编制10名,领导职数4名(1正3副),机关工勤事业编制1名。

5.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分局。行政编制10名,领导职数4名(1正3副),机关工勤事业编制1名。

6.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分局。行政编制10名,领导职数4名(1正3副),机关工勤事业编制1名。

7.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山城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行政编制10名,领导职数4名(1正3副),机关工勤事业编制1名。

8.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龙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行政编制6名,领导职数2名(1正1副),机关工勤事业编制1名。

9.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梅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行政编制6名,领导职数2名(1正1副),机关工勤事业编制1名。

10.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解放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行政编制6名,领导职数2名(1正1副),机关工勤事业编制1名。

11.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华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行政编制6名,领导职数2名(1正1副)。

12.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行政编制6名,领导职数2名(1正1副),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

1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平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行政编制6名,领导职数2名(1正1副),机关工勤事业编制1名。

1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民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行政编制6名,领导职数2名(1正1副),机关工勤事业编制1名。

15.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行政编制6名,领导职数2名(1正1副),机关工勤事业编制1名。

16.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百里花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行政编制6名,领导职数2名(1正1副)。

第七条 市市场监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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