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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

发布时间:2019-04-23 10:36: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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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吉发〔201844号)及省委批准的《梅河口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梅河口市林业局(以下简称市林业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由市自然资源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市林业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组织实施省级政策、规划、标准和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组织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木材生产计划。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全市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市湿地保护规划,执行相关国家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贯彻执行相关国家标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省级自然保护地报批工作,负责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承办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拟订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组织实施林业相关产业省级标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林业市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市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按照林业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 

(十二)负责林业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市林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三)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市林业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生态安全。 

(十六)与市应急管理局的职责分工。市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实施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林业系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第四条  市林业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外事和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林业政策的调查和研究。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指导国有林总场和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统筹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研究拟订全市林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全市林业和草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负责组织全市林业和草原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监督和管理。负责全市林业和草原相关信息的统计、分析。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相关项目实施。组织指导全市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负责审计所属单位预决算,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和所属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林政科(自然保护地管理科、森林防火和安全生产科)。组织、指导全市森林资源林政执法工作。指导监督林木凭证运输。承担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指导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承担行政执法、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等相关工作。组织行业普法,协调办理建议提案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全市林业行政执法工作。 

监督管理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 

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指导协调林业和草原防灾减灾工作。组织实施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林业部门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组织编制林业行业安全生产、职业健康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拟定行业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完善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推进安全监管体系标准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负责行业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查处违规行为,发现隐患并及时处理。以防范遏制行业重特大事故为重点,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预警工作双重机制。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参与应急处置。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发布、上报和档案管理工作。 

(三)生态保护修复科(野生动植物保护科)。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落实国家国土绿化重大方针政策,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组织、指导全市荒漠化防治和防沙治沙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商品林发展、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草原保护工作。承担草原资源动态监测和评价工作。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质量、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协调指导全市林业和草原产业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企业的产业建设和发展。 

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工作。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组织、指导、监督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补偿管理工作。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工作。 

(四)森林资源管理科(湿地管理科)。承担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国有森林资源。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组织、指导全市森林资源监督工作。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负责公益林管理工作。 

指导湿地保护工作。承担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市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第六条  市林业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3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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