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吉发〔2018〕44号)及省委批准的《梅河口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梅河口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市交通局运输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中长期发展计划,制定交通运输工作的年度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体制改革,负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公路交通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建设、培育和管理交通运输的客运、货运市场。建立健全交通服务体系,按照市场经济信息引导交通运输业优化组合、协调发展。
(三)负责全市公路设施建设和维护的行业管理。负责国、省、市级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并对乡、村道路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实行行业指导。
(四)负责全市公路客、货长、短途运输,市内公共交通汽车营运,出租车营运的行业管理。对重点和紧急运输进行调控。指导协调城乡客货运输。
(五)负责汽车维修市场、汽车驾驶学校和汽车驾驶员培训工作,负责水上运输安全的行业管理,指导水上运营船舶、渔船检验、监管和船员管理。
(六)主管全市道路运输、公路路政、水运等行政管理工作。
(七)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八)负责公路交通运输行业的会计、审计、统计工作。
(九)负责检查监督交通基础建设基金的筹集工作。
(十)负责交通科技政策的落实,指导推行科技开发、执行新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推动行业科技进步。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劳资科)。组织协调机关办公事宜,负责文电、会务、档案、保密、政务信息、办公自动化等机关政务、事务工作。起草有关报告和综合性文件。负责机关外事、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等工作。负责对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交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规划计划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落实公路、水路行业科技、信息化政策,推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及时反馈情况,提出建议,督促抓好落实。
(二)法规科(信访科)。负责交通运输系统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普法、依法治理、指导监督行政执法。承担机关重大决策等论证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道路运输、公路、水路行业有关执法监督和体制改革。根据国家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全市交通行业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系统信访维稳工作。
(三)公路管理科(综合规划科)。依法指导干线公路养护、建设、路政管理等相关行政工作,监测干线路网安全运行情况。指导乡镇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建设、养护、路政管理、环境整治等工作。负责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和建设、养护计划编制及数据统计工作,承担有关指导、协调和监管工作。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和标准做好行业战备规划和国防交通保障工作。
(四)运输管理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依法负责全市道路、水上运输市场行政管理,按照上级指示拟订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实施。依法指导水上营运船舶、渔船的检验和监管工作。指导重点物资运输、紧急客货运输,协调战争、救灾、抢险等物资的运输组织工作。承担行业有关环境保护管理职能。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上级和局党组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市交通运输系统实际,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制定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制度机制,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拟订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推进应急体系建设,参与应急处置。按照职责组织对交通运输行管单位和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协调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依法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法负责组织制定公路、道路运输及水路交通有关安全方面的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和安全检查。负责所辖水路客、货运输安全生产指导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公路、水运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调落实对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工作。
(五)财务审计科。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指导监管工作。负责各项交通规费的管理和专项资金的征收、结缴、使用、划拨工作。研究制定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筹资的政策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内审计工作。检查指导系统内计划、统计业务。负责行业国有资产管理。根据政府授权,对国家出资企业和国有权益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机关行政编制1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按编制数暂保留1名,退一收一,逐步消化。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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