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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9-08-09 16:35: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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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吉发〔2018〕44号)及省委批准的《梅河口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生态环境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标准,落实生态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市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乡镇(街)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全市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国家和省、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本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全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监督管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沙化、盐渍化、草原退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全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负责全市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相关标准,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地方生态环境信息网。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

(十一)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健全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组织各有关部门配合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督促推进督察整改。根据市委、市政府授权,对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问责。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全市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五)承担生态环境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全市生态和乡镇 (街)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统一负责全市环境监察职能。统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市生态安全,建设美丽梅河口。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科、宣教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信息建设和管理工作。

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局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

(二)综合计划科(整改办公室、项目办公室)。承担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小组(市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负责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改革总体协调工作。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承担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三)法规科(监测科、信访科)。组织协调起草市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实施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组织研究制定地方生态环境标准。

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全市生态环境质量并进行预测预警,牵头组织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相关生态环境信息发布工作。

监督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的执行,组织拟订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协调环境案件信访接待、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指导监督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四)大气环境管理科(气候科、辐射科)。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立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牵头承担全市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

承担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对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承担有关国际条约实施工作。

承担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核与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指导核与辐射环境信访工作。

指导开展核与辐射环境常规监测及应急监测、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及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环境监测、指导全市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运行、日常管理和库区及其周边的辐射环境监测,指导开展监测人员业务培训和全市辐射环境监测及核与辐射自动监测站工作,负责全市辐射环境监测数据分析、汇总及利用工作。

(五)水环境管理科(环评科、国合科)。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建立和组织实施全市重点流域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

负责统筹协调跨行政区域的流域各地、各部门水污染防治工作,推进辉发河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的实施。

承担政策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三线一单”工作。

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参与处理涉外的生态环境事务,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项目的管理和协调,承担与生态环境国际组织联系事务。

(六)土壤环境管理科(固废科、生态科)。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组织制定全市自然保护地及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生态空间内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行政编制1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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