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吉发〔2018〕44号)及省委批准的《梅河口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梅河口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方针、政策、法规,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研究拟定全市财政税收中长期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全市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承担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全市国库集中支付工作,承担财政资金的调度和拨款工作。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监管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拟订本级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负责拟订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统一管理政府的内外债务。
(七)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贯彻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八)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贯彻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市的代理记账业务。组织和实施全市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
(九)管理市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执行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十)负责制定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妥善处理本级与乡镇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调动乡镇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负责指导乡镇财政工作。
(十一)监督全市财政收支及财务活动。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指导和管理全市罚没工作。
(十二)制定财政干部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全市财政人员培训。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财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接待、工会、机要文件收发、档案管理、保密、信访接待和处置工作。承担机关财务管理、安全保卫、后勤和食堂保障工作。负责对所属房屋、办公设备、用具、通讯器材等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预算科。研究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的建议,组织编制中长期财政发展规划。编制年度市本级预算草案和办理预算追加事宜。编制汇总年度全市预算。负责全市部门预算审核、批复、调整工作。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财政收支的政策措施与建议。
(三)国库科。组织预算执行、监控及分析预测。贯彻执行国库管理制度和政府总预算会计制度。组织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财务报告编制。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财政决算及总会计核算。承担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
(四)税政法制科。负责执行国家税法和税收条例、决定、规定及有关实施细则。研究提出修改、完善财税法规的建议。审核其他涉税政策草案中有关财政税收的条款。负责办理市委、市政府给予企业扶持政策审核兑现工作。研究财政税收资源结构变化与必要的政策调整。负责本地区关税和进出口税收的调研工作。负责联系财政部驻省专员办,并办理相关业务。负责税源调查分析工作。
负责财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把关工作。负责拟定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及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负责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负责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负责非税收入的清理整顿和已取消(或调整)的非税收入项目、标准的督查落实。协同监察等部门,开展政府非税收入政策法规执行情况日常监督。负责对全市执法机关罚没物品处理工作。
(五)综合科。牵头参与研究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议、组织拟定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管理住房改革和保障资金,承担彩票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有关工作,管理财政票据。
(六)政府采购办公室。贯彻落实国家政府采购法规、制度,拟订市本级的政府采购规章制度,研究确定市本级政府采购目录。负责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统计工作。参与研究确定市本级的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并监督执行。发布政府采购有关政策、法规、通报(告)、信息等。对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建立和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受理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投诉事宜。贯彻国家、省关于控购工作的政策、制度。
(七)债务金融科。负责政府性债务统计分析上报等管理工作。负责配合相关部门争取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及债券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的审核、拨付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金融机构、小额担保贷款公司财务快报和年终财务决算工作。配合农业部门和保险机构,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审核工作。负责PPP模式项目的协调、综合信息平台系统录入、奖补资金的审核、拨付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及监督管理工作。
(八)产业发展科。承担相关单位的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有关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制订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贯彻落实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贯彻执行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九)国有资产科。贯彻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相关法规制度、办法。负责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合规性审核工作。
(十)会计科。管理和监督全市会计工作。宣传贯彻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组织和实施全市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按规定承担全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的代理记账业务。组织和实施农村会计人员财政支农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十一)社会保障科。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会同有关方面拟定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市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承担社会保障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二)农业科(乡镇财政管理科)。负责掌握农业等部门基本情况。承担农业农村、水利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负责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农村综合改革资金管理。
指导全市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研究和制定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贯彻落实上级财政部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人居环境整治专项资金,审核乡镇的年度财务决算。
(十三)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拟定财政监督检查的制度和办法。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查处重点违反财经纪律和打击报复案件。监督局内各单位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执行财政法规、政策和制度情况。组织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工作。开展“
双随机、一公开
”检查工作。负责局内控办的日常工作;承担预算绩效评价有关工作。
(十四)行政政法科。承担行政、政法部门的部门预算和预算支出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建议。负责对国家和省有关差旅费开支标准做补充规定和解释工作。研究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部门需要考虑的因素。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制定部门、单位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办法。审核行政、政法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执行国家统一着装政策,管理武警部队财政补助经费和生活补贴。
(十五)经济建设科。负责会同经济建设等部门(单位)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建议。参与组织工程标书的编制及工程招投标工作。负责工程预、决算的审查工作。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参与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和顺序。审核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负责预算外资金监督管理。制定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审核经济建设等部门(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负责对全市施工、房地产企业物业管理部门的财务管理,负责对全市自筹基本建设资金来源的审批工作。负责经营性基建借款的回收工作。
(十六)教科文科。负责掌握全市教科文等部门的基本情况;负责教育、文广旅等方面的部门预算的编制工作;会同教科文等部门研究提出财政支持事业发展的项目,参与可行性分析论证,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及顺序,审核提出教科文部门年度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配合教科文等部门制定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并进行监督检查和项目绩效考核。审核教科文等部门的年度财务决算,监管其财务运行和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负责监管上级下达教科文等部门的专项资金并进行跟踪问效,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十七)粮食贸易科。负责贯彻落实农业“三项补贴”制度改革,加强农业支出保护补贴资金的管理,负责涉农粮食补贴资金(玉米、大豆及水稻生产者补贴资金)的管理。负责粮食、服务业及外贸等专项资金管理。负责相关部门年度预决算编制、执行情况。
(十八)人事教育科。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教育、劳动工资、机构编制、职称管理等工作。拟定并实施全市财政系统的培训教育计划。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4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按实有人数暂保留2名,退一收一,逐步消化。
第六条 市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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