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吉发〔2018〕44号)及省委批准的《梅河口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组织起草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规范性文件。落实相关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定统筹城乡就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组织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组织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制定全市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定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促进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定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选拔和培养激励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九)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受理人事和劳动保障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和劳动保障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省荣誉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政府奖励制度,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奖励的人选。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工作,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活动。参与市级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资福利等工作。拟定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退休干部工作。负责综合治理和软环境建设工作。负责制定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并组织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局计划生育工作。
负责全局机关日常政务、事务工作。协助局领导督查、查办和考核机关及所属单位岗位工作目标落实与完成情况。承担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宣传工作。负责文电、外事、机要、保密、会务、档案、后勤保障、安全保卫、信息报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二)职业能力建设科(人力资源管理科)。综合管理全市事业单位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拟定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培训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负责事业单位人员培训师资管理工作。负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管理。负责指导落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资质标准。组织实施国家、省及我市城乡劳动者、企事业单位职位培训政策、规划。组织落实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省定地方标准。拟定全市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组织开展城乡劳动者技能及创业培训。组织开展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培训。落实全市技工学校及所属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指导师资队伍和实训基地建设。
承担全市人力开发资金的申报和管理。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负责指导落实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标准。拟定全市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和引进、流动政策。负责全市公益性岗位的开发、招录、管理、辞退工作。
(三)社会保险科(工伤保险科)。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发展规划。贯彻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农村社会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及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贯彻落实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和办法。负责农村独女户养老保险工作。组织落实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建立健全企业年金备案制度。贯彻落实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监督实施。负责全市企业职工工龄认定工作。拟定全市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调控政策和办法,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组织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发布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负责全市企业职工、失业人员退休管理工作和病退、退职、困难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政策指导工作。承担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工伤(亡)认定工作。组织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承担全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申请退休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以及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指导监督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四)工资福利科。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方面的政策规定。拟定全市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管理市直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统计与综合分析。负责落实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制度。负责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有关政策法规的研究和指导工作。
(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负责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的管理。研究确定市直事业单位职务配置结构,审定市直事业单位职位设置方案及职位规范。负责全市事业单位非领导职务的管理。负责全市聘任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执行事业单位人员职务任免和升降、竞争上岗、回避、考核、奖惩、辞职辞退等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人员聘任及聘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统计报表和综合分析工作。拟定市政府表彰奖励制度,承办市政府表彰奖励具体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全市绩效评估工作。
(六)政策法规与监察科(农民工维权科)。组织开展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监督检查相关政策法规执行及依法行政情况。组织开展相关行政监督检查。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听证工作。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的培训、咨询服务和宣传工作及有关法律事务工作。承担有关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审核劳动人事监察大队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程序及行为合法性。审核行政许可项目的合法性。拟定劳动人事监察工作规划和工作规范。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劳动人事监察大队开展劳动人事保障监察工作。协调跨区域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负责全市劳动监察设施和装备的管理。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七)规划财务科(基金监督科)。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预决算。汇总编制本局管理的各项资金(经费)预决算并负责管理局机关专项经费。承担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工作。负责落实各项就业资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运营和就业资金的使用管理。负责查处违规使用就业资金和社会保险基金的案件。
(八)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科。拟定全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继续教育计划。负责全市各类各层次专家的选拔、推荐及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市各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选拔、奖励的指导与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专业技术和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有关政策规定,拟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对全市专业技术职位设置进行宏观管理。负责组建相关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核、评审、认定和聘任工作。负责管理权限内调入人员和岗位变动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国职称统一考试报考人员资格审核、条件确认和资格证书的管理。
(九)调解仲裁科(劳动关系科)。贯彻落实国家、省劳动关系政策。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规范。负责企业职工市际之间流动管理。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推行企业用工备案制度。监督执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以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参与市级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拟定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实施规范,指导监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全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人事争议申诉工作。负责争议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和档案管理。确定仲裁庭的人员组成。组织开展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理论研究和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对全市仲裁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管理。依法组织处理有关劳动、人事争议及相关协调工作。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受理、组织、协调、交办、转办、督办人民群众提出的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信访事项。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20名。设局长 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按实有人数暂保留1名,退一收一,逐步消化。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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