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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9-08-29 10:31: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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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关于市县机关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及市委批准的《梅河口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梅河口市审计局是市政府组成部门,为正科级。中共梅河口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局。

第三条 梅河口市审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和省、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参与起草地方性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市政府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向市长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和省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乡镇(街)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市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市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和修复情况;市属国有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市政府规定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市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市、乡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和地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察工作。

(十一)监督全市财政收支及财务活动;监督财政税收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指导和管理全市罚没工作。

(十二)承担市委审计委员会具体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全市审计工作统筹,明晰职能定位,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第四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

(二)法制科。负责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三)经济责任审计科。组织实施全市的经济责任审计;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的综合汇总、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指导协调等工作。

(四)财政金融审计科。负责拟定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总体方案,汇总审计结果;组织监督审计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审计乡镇(街)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组织审计经授权的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经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统一组织对国家金融机构进行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审计经授权的税收征管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

(五)社会保障审计科。组织审计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以及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优扶安置、社会捐赠资金的财务收支。

(六)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科。组织审计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的农业农村、扶贫开发以及其他相关公共资金和建设项目;组织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以及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审计。

(七)行政事业审计科。负责审计与财政有拨款关系的市人大、市政协、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及直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八)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组织审计市级建设单位、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到全市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梅河口市审计局机关行政编制1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1名。

第六条 梅河口市审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梅河口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梅河口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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