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梅河新区“区政合一 ”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22〕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吉林省梅河新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新区应急局)是吉林省梅河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梅河口市应急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新区应急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新区应急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党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应急管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二)拟订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政策规定,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监督执行地方标准。
(三)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新区管委会(市政府) 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信息。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应对灾害指挥 机构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新区党工委(市委)、管委会(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社会救 援力量,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驻梅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管理协调省和新区管委会(市政府)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指导城乡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负责消防工作,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
(九)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 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组织实施新区管委会(市政府)防震减灾工作。组织编制新区管委会(市政府)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推进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相应经费渠道的建立和完善。管理、监督事业费、基本建设费和专项资金的使用。负责建立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体系。
(十一)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央、省划拨和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二)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乡镇(街 道)及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三)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矿山工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 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 品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 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五)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新区商务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六)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 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七)承担煤炭行业及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煤矿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情况,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十八)完成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梅河口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新区应急局应加强、优化、统筹全市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一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 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 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新区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新区水利局(市水利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新区应急局(市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总体应急 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应对灾害 指挥机构工作,协助新区党工委(市委)、管委会(市政府) 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 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新区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新区水利局(市水利局)、 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 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 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指导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灾信息。
(2)新区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负 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 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 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 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 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负责指挥森林和草原火灾的初期处置和火场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
(3)新区水利局(市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 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 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 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4)必要时,新区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新区水利局(市水利局)等部门可以提请新区应急局(市应急局),以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与新区商务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市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1)新区应急局(市应急局)负责提出救灾物资的储 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 录和标准,会同新区商务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
备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2)新区商务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根据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 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新区应急局(市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3.与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乡镇(街道)、高新区管理办公室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
(1)新区应急局(市应急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 查、巡查考核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乡镇(街道)、高 新区管理办公室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情况。
(2)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乡镇(街道)、 高新区管理办公室,按“三个必须”“属地监管”原则,承担主 管行业领域、专业领域和属地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 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新区应急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规划财务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后勤保障和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研究提出相关经济政策建议,推动应急重点工程和避难设施建设,统筹协调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内 部审计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机关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二)综合监管和宣传教育科。负责应急管理、安全 生产等综合性工作。依法依规指导协调、监督有专门安全 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贯彻 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指导监督监管执法 工作。组织协调安全生产检查及专项督查等工作。组织实 施安全生产巡查和考核工作。承担新区管委会(市政府)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工作。编制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宣传贯彻国家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负责应急管理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应急救援队伍教育训练工作。负责监督指导高危行业主要 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 业人员除外)考核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应急管理社会动员 工作。承担相关技术服务机构和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新闻宣传、新闻发布、舆情应对、文化建设和网站管理等工作。开展公众应急和安全生产知识普及等工作。
(三)灾害防治和救灾物资保障科。指导监督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指导城镇、农村、森林、草原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和火灾扑救工作。指导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
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重要江河 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 调度工作。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协调指导航空救援工作。
负责加强地震监测工作,提升监测预报能力。大力加 强地震防御工作,提高城乡综合防灾能力。完善地震应急 预案体系,提升地震应急救灾能力。加强防震减灾宣传工作,提高全民防灾和安全意识。编制防震减灾发展规划。
负责地震监测预报及监测设施管理维护工作。组织协调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组织一般地质灾害应急救援。
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 拟订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 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负责中央、省划拨和新区管委会(市政府) 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 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编制综合救灾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制订应急抢险救援救灾装备规划、计划、配备标 准并组织实施。统筹指导应急抢险救援、救灾装备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抢险救援、救灾装备使用培训。负责应急抢险救援、救灾装备管理工作。
(四)危险化学品和安全生产基础科。负责化工(含 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指导监督相关行业生产经 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 理综合工作。依法依规编制年度执法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指导危险化学品登记。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 道、长输油气管道除外)、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 纺织、烟草、商贸等矿山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指 导监督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承担煤炭行业及煤矿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矿山工贸相关行业监管部 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依规编制年度执法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五)政策法规和救援协调调度科。负责组织开展本 部门普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及依法治市工作。负责政策 研究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负责指导、 监督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听证 等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审核、立案、报批等工作。负 责行政处罚案件的移送、移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工作。 负责制定、上报局年度执法计划。负责提供有关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方面法律咨询服务。
负责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参加应急救援。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驻梅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拟订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
建立较大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承担 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 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拟定综合防灾减灾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
统筹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 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承担应对 灾害指挥机构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指导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依法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 责任追究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 工作。负责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协调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
政治部。组织指导开展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干 部队伍建设等工作。政治部日常工作由机关党委、办公室、
综合监管和宣传教育科等承担。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六条 新区应急局机关行政编制2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政治部主任(副处长级)1名。内设机构领导 职数8名,其中:正职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职2名。
第七条 新区应急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新区党工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新区党工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新区党工委编办按规定
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2年6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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