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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林地清收还林有关规定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8-03-29 11:44: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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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以及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林地清收还林工作的意见》(吉政办明电〔2014〕9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将梅河口市2018年林地清收还林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为加快推进全市“国家级生态城”“国家级园林城”建设步伐,确保如期完成省政府提出的“三年清收、五年还林”目标任务,2018年我市仍将继续实施林地清收还林工程。全市林地清收还林范围主要包括:毁林开垦和侵占蚕食的林地、采伐后未更新还林被耕种的林地、承包用于耕种的林地、规划未造林的林地、林参间作和更新造林后未达标实行林粮间种的林地、林地范围内被开垦耕种的湿地和草地、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田及其他毁林开垦和侵占蚕食的林地。对已经纳入二轮土地承包或享受粮食直补的林地,可以用适宜造林的不稳定耕地、预留的耕地或其他土地进行置换;不能置换或不具备置换条件的,林权所有者与林地使用者签订林地使用合同,待承包期结束后依法收回。乡镇、村组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对外承包用于耕种的林地、用作职工工资田的林地及用作其他用途的林地,林权所有者要依法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林地。

二、对收回的林地要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及时进行还林,依据“谁造谁有”和“谁还林、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清收林地还林的各项权利归属,落实培育管护责任,确保成活、成林、成材,发挥效益。收回的林地严禁间种高稞农作物。还林时不限林种、树种,既可以营造防护林、用材林,也可以营造经济林。在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及不影响林木生长前提下,积极鼓励林农发展林下经济,发展林业特色产业。

三、营造用材林和防护林的,造林苗木质量要达到国家Ⅰ级、Ⅱ级标准。针叶树种造林密度不得少于每亩167株,阔叶树种造林密度不得少于每亩111株;营造经济林的,不得栽种五味子、葡萄等藤本经济植物。对林地范围内被违法开垦的湿地和草地,清理收回后要采取封育措施,恢复湿地和草地。

四、对林地清收还林当年造林成活率达不到85%和三年保存率达不到80%的,要及时进行补植。补植树种应与原设计树种一致。造林地块要及时进行抚育管护,促进造林苗木正常生长,杜绝森林火灾发生,对不进行抚育或抚育达不到标准的,视为造林质量不合格面积。

五、承包清理收回的林地还林后,当年造林成活率或者三年保存率达到规定标准的,经市林业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依法核发林权证;对清理收回的林地还林后违反规定间种或者连续三年达不到保存率规定标准的,由林权所有者收回林地重新发包造林。对土地属性存在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还林。对林地所有权存在争议的,由林地使用者还林,并由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待争议解决时明确权属,依法核发林权证。对纳入二轮土地承包和享受粮食直补的林地以及土地属性和权属存在争议的林地,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过程中,不能作为耕地进行登记,不得核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保林地的地类不改、属性不变。

六、清理收回林地当年造林成活率和三年保存率达到规定标准的,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兑现造林补助资金。根据《吉林省省级林地清收还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吉财农〔2014〕717号)文件要求,全市的林地清收还林分类补助标准为:营造乔木林每亩补助300元;营造灌木林每亩补助120元;营造经济林每亩补助100元。

七、依法加强林地保护,严厉打击毁林开垦、侵占蚕食、非法占用林地行为。对在林地清收和还林过程中强种、抢种、复耕、违规间种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依法清除非法耕种的农作物。对毁林复耕、拒不交还非法占用林地的当事人,要依法严厉打击。对在林地清收还林中滥用职权的,要依法处理。对林业涉法涉诉案件,司法机关将依法快立、快审、快判,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确保全市林地清收还林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4218669、5096173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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