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政发〔2019〕1号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落实消防安全
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现将《梅河口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河口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精神,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全市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市政府、各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
每年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年初与下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完成上级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每年年底由市防火安全委员会牵头,组织发改、民政、教育、卫生等行业部门对本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进行验收,同时将验收结果纳入相关单位绩效考评。
二、各行业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一)各行业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对于无证无照经营或投入使用的场所,相关行业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依法予以取缔。对于负有行业监管、业务指导责任的行业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1.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负责对所属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监管范围内的单位、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社会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并督促其改正消防违法行为;督促被检查单位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理;对监管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场所)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五万元以下的火灾、居民(村)家庭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三万元以下的火灾,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进行处理。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配合消防部门参与指挥和组织火灾现场扑救、疏散人员,参与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开展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
每年年初制定本系统消防工作年度计划,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检查、教育培训、消防演练、推动整改突出火灾隐患等工作。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市政府(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部署,听取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光荣院、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单位工作情况汇报,分析消防安全形势,指出消防工作存在的短板及薄弱环节,推进整改火灾隐患,指导督促所辖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按照年度消防计划,部署开展各项消防安全工作。
每半年至少要对本系统内的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光荣院、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履职情况(见附件1)、用火用电情况、消防设施器材运行配备情况、安全疏散情况等,并在重大节日、重大安保活动期间加大检查力度,提高夜间检查频次。
指导所辖单位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演练,制定消防应急灭火预案,重点明确灭火和疏散人员的分工 ,特别是对失能、半失能人员的疏散,要定岗定人,研究具体的措施和办法。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根据《吉林省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指导所辖单位按照比例配齐工作人员,并在上岗前进行消防安全培训,重点培训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引导人员疏散能力、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培训教育能力等四个能力。
根据市政府(防火安全委员会)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开展相关消防安全工作。
3.卫生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单位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
每年年初制定本系统消防工作年度计划。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检查、教育培训、消防演练、推动整改突出的火灾隐患等工作。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市政府(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部署,听取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单位工作情况汇报,分析消防安全形势,指出消防工作存在的短板及薄弱环节。推进整改火灾隐患,指导督促所辖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按照年度消防工作计划部署开展各项消防安全工作。
每半年至少要对本系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履职情况(见附件1)、用火用电情况、消防设施器材运行配备情况、安全疏散情况等,并在重大节日、重大安保活动期间加大检查力度,提高夜间检查频次。
指导所辖单位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演练,制定消防应急灭火疏散预案。重点明确灭火和疏散人员的分工,特别是对危重等无自救逃生能力的病人定岗定人,研究具体措施和办法进行疏散,并针对氧气、酒精等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储存使用部位制定处置对策。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指导所辖单位每半年对全体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明确各重点岗位职责,提高单位全体员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
根据市政府(防火安全委员会)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开展相关消防安全工作。
4.教育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开展学校、幼儿园及经教育部门审批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
每年年初制定本系统消防工作年度计划,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检查、教育培训、消防演练、推动整改突出火灾隐患等工作。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市政府(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部署,分析消防安全形势,指出消防工作存在的短板及薄弱环节,监督整改火灾隐患,指导督促所辖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按照年度消防计划,部署开展各项消防安全工作。
每学期至少要对本系统内的学校、幼儿园及经教育部门审批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履职情况(见附件1)、用火用电情况、消防设施器材运行配备情况、安全疏散情况等,并在重大节日、重大安保活动期间加大检查力度。
指导所辖单位开展消防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作为学校安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有课时、有教材、有教师,每学期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演练。根据需要在本单位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组织策划开展消防安全进军训、演讲、书画、作文等丰富多彩的消防安全教育宣传活动,积极参与各项社会公益消防安全宣传行动。
根据市政府(防火安全委员会)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开展相关消防安全工作。
5.住建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开展审批或管理中的建设项目的消防安全工作。
每年年初制定本系统消防工作年度计划,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检查、教育培训、消防演练、推动整改突出火灾隐患等工作。按照年度消防计划,部署开展各项消防安全工作。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市政府(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部署,听取审批或管理中的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工作情况汇报,分析消防安全形势,指出消防工作存在的短板及薄弱环节,监督整改火灾隐患,指导督促所辖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对于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允许建设、施工单位施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对消防备案抽中的项目,备案不合格的,不得允许建设、施工单位施工;对消防验收备案抽中的项目,验收备案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对建设项目的施工工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根据施工进度,分别在工程开工之初、建设之中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消防用水、消防车道、灭火器材配备、员工集体宿舍以及施工现场的厨房、库房等用火用电情况(见附件2)。
针对涉及使用外墙保温材料的工程项目,依法加大监管力度,对发现不符合标准的外墙保温材料不得使用;对排查发现的不符合外墙保温材料施工标准的建筑,列入计划推进整改。
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加强对国有公共人民防空工程(由市住建局建设、管理的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对于出租用于商业等其他用途国有公共人民防空工程(市住建局平战结合开发利用的工程),应当按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检查要点(附件1)中的要求,对其实施消防安全管理。每半年至少要对管辖的国有公共人民防空工程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履职情况(见附件1)、用火用电情况、消防设施器材运行配备情况、安全疏散情况等,必要时要加强夜间的消防安全检查。
依据城乡规划配合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新建项目规划选址应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督促下辖单位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演练,针对行业特点,督促所辖单位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根据市政府(防火安全委员会)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开展相关消防安全工作。
6.文化广电新闻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开展本行业管理或审批的网吧、歌厅、游戏厅、舞厅、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体育类场馆以及协助监督管理的印刷业、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
每年年初制定本系统消防工作年度计划,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检查、教育培训、消防演练、推动整改突出火灾隐患等工作。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市政府(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部署,听取下辖单位的工作情况汇报,分析消防安全形势,指出消防工作存在的短板及薄弱环节,监督整改火灾隐患,指导督促所辖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按照年度消防计划,部署开展各项消防安全工作。
每半年至少要对网吧、歌厅、游戏厅、舞厅、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体育类场馆、A级景区(景点)等下辖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履职情况(见附件1)、用火用电情况、消防设施器材运行配备情况、安全疏散情况等,并在重大节日、重大安保活动期间增加检查频次和力度,要加强夜间的消防安全检查。
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博物馆和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A级景区(景点)等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
充分利用资源优势建立固定消防宣传阵地,例如:歌厅、网吧开机画面进行消防安全提示,在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运用多媒体手段进行消防安全宣传。组织策划开展社会公益消防宣传活动。督促所属单位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根据市政府(防火安全委员会)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开展相关消防安全工作。
7.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开展客运车站、港口、码头及交通工具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同时将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每年年初制定本系统消防工作年度计划,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检查、教育培训、消防演练、推动整改突出火灾隐患等工作。
每季度至少研究部署一次消防工作,贯彻落实市政府(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部署,听取下辖单位工作情况汇报,分析消防安全形势,指出消防工作存在的短板及薄弱环节,监督整改火灾隐患,指导督促所辖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按照年度消防计划,部署开展各项消防安全工作。
每半年至少要对本系统内的客运车站和交通工具管理中的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履职情况(见附件1)、用火用电情况、消防设施器材运行配备情况、安全疏散情况等,并在重大节日、重大安保活动期间增加检查频次和力度,必要时要加强夜间的消防安全检查。
督促下辖单位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演练,针对行业特点,督促所辖单位每半年开展一次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附属广告栏及多媒体设备进行公益性消防宣传,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消防安全活动。
根据市政府(防火安全委员会)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开展相关消防安全工作。
8.宗教事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负责加强对寺、庙、观、教堂等宗教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每年年初制定本系统消防工作年度计划,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检查、教育培训、消防演练、推动整改突出火灾隐患等工作。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市政府(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部署,听取下辖单位的工作情况汇报,分析消防安全形势,指出消防工作存在的短板及薄弱环节,监督整改火灾隐患,指导督促所辖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按照年度消防计划,部署开展各项消防安全工作。
每半年至少要对管辖的寺、庙、观、教堂等宗教场所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履职情况(见附件1)、用火用电情况、消防设施器材运行配备情况、安全疏散情况等,并在重大节日、重大安保活动以及祭祀、集会、礼拜等活动期间增加检查频次和力度,必要时要加强夜间的消防安全检查。
督促下辖单位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演练,针对行业特点,督促所辖单位每半年开展一次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根据市政府(防火安全委员会)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开展相关消防安全工作。
9.粮食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负责加强对储备粮储存环节、仓库、露天堆垛等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每年年初制定本系统消防工作年度计划,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检查、教育培训、消防演练、推动整改突出火灾隐患等工作。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市政府(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部署,听取下辖单位的工作情况汇报,分析消防安全形势,指出消防工作存在的短板及薄弱环节,监督整改火灾隐患,指导督促所辖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按照年度消防计划,部署开展各项消防安全工作。
每半年至少要对本系统内的储备粮储存环节和仓库、露天堆垛等场所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履职情况(见附件1)、用火用电情况、消防设施器材运行配备情况、安全疏散情况等,并在农业收获季节、粮食征收期间增加检查频次和力度,必要时要加强夜间的消防安全检查。
督促下辖单位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演练,针对行业特点,督促所辖单位每半年开展一次员工消防安全培训。督促下辖单位根据相关规范建立专职消防队或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根据市政府(防火安全委员会)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开展相关消防安全工作。
(二)其他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参照上述部门工作责任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外,还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内容。将消防安全职责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奖惩、晋升的重要内容。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是要负责依法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二是按照职责分工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3.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实施有关行政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
4.发展改革部门。经过发改立项、投资超过500万元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项目录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库。
5.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协调相关单位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6.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
7.司法部门。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8.农业部门。负责本行业主管、审核、批准、发证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9.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
10.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1.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
12.银监部门。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
13.农业、水利部门。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14.气象、水利部门。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公安消防部门。
15. 监狱系统、证券、保险、通信等省直单位的属地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具体实施。
三、责任落实
(一)督促落实工作责任。市政府每年组织对各乡镇及相关行业部门消防工作完成情况及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严肃责任追究。各乡镇和行业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生造成亡人或产生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事故调查处理流程实施倒查,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检查要点
2.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要点
附件1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检查要点
1. 检查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 是否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定期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3. 检查是否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是否按期整改火灾隐患。
4. 检查单位配备的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是否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5. 检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门窗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6. 检查单位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附件2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要点
1. 检查是否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2. 检查施工现场内临时用房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
3. 检查是否制定、落实用火用电制度,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现象。
4. 检查施工现场是否按照规定要求设置消防车道。
5. 检查施工人员是否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是否掌握消防安全常识。
6. 检查员工宿舍、办公等临时用房是否符合规定。
7. 检查室内装修工程施工现场是否按照要求配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8. 检查施工现场是否设置临时消防用水、灭火器材。
9. 室内装修工程施工现场施工现场是否设置禁烟标识。
(注:相关技术标准参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开发区 办公室,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4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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