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事业单位,驻梅各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明确2019年度全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指导标准的通知》(吉民发〔2019〕24号)要求,根据我市2018年城镇和农村常住居民可支配收入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有关保障标准和供养标准通知如下: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每人每年396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4000元;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9360元;农村特困人员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特困人员失能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44元;半失能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96元;自理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48元。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开发区
办公室,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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