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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煤矿2019年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13 13:48: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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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政办发〔2019〕37号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煤矿2019年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2019年10月17日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河煤矿2019年国有工矿棚户区

改造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等文件政策,市政府拟对梅河煤矿2019年棚户区内房屋实施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为保障被改造居民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科学规划,量力而行,分步实施。

以实现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居住安全,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目的,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量力而行,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从根本上改善拟改造地块居民的住房状况。

(二)政府主导,企业支持,群众自愿。

在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充分调动工矿企业和居民的积极性,采取群众自愿参与的方式实施改造,合理承担住房安置资金。

二、改造安置范围和时间节点

按照征询意见结果并结合居民本人意愿,在一个月内按照同意率高低依次改造四井、二井(如未完成省政府下达的棚改计划,再改造三井、一井、五井、六井),有人居住的D级危房优先实施改造。以完成省政府下达国有工矿棚户区安置任务为时间节点。

三、改造安置方式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梅河煤矿实际情况,采取货币补偿与实物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具体安置方式如下:

(一)被改造房屋居民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被改造房屋居民有照房屋要求货币补偿安置的,由评估机构对有照房屋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对工商手续齐全,事实经营2年以上生产、仓储、商业等非住宅房屋除参照住宅房屋予以评估补偿外,其营业损失部分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一次性补偿。其他所有无照临时建筑及装修等附属物不予补偿。

(二)被改造房屋居民选择购买存量房屋给予补助安置方式。

被改造房屋居民要求购买存量房屋进行安置享受补助标准如下:主房有照房屋面积不足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的,按照60平方米户型计算,每户补助安置资金5.2万元,原改造房屋不再给予补偿,由市政府收回拆除。主房有照房屋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对其60平方米面积部分给予5.2万元安置资金补助;超出60平方米面积部分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并且原改造房屋不再给予补偿,由市政府收回拆除。被改造房屋居民购买新建安置房屋超出补助安置资金部分,由被改造居民自己承担。同一产权人持有多个产权房屋的,不能将两个以上产权合并享受安置补助。除主房外有照等其他房屋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生产、仓储、商业等非住宅房屋参照住宅房屋的安置方式进行安置。工商手续齐全,事实经营2年以上,营业损失按照评估价值的10%给予一次性补偿,其他附属物及设施不予补偿。

四、改造安置程序与优惠政策

(一)复核改造对象信息。

由梅河煤矿、市住建局等部门和红梅镇政府组成梅河口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共同审核确认参与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房屋及所有人,接受群众的监督。签订安置协议前由梅河煤矿和红梅镇产权部门审核确认产权,居民持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房票)、土地使用证、家庭成员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接受审查、核实,相应发证机关出具产权审核证明。房屋产权证有异议的,由市司法机关进行鉴定处理,如有造假等违法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被改造居民不能到场的,可委托他人代理,由公证处、社区或梅河煤矿出具书面委托证明,每位代理人只能办理一户申报手续。

(二)政策解读和房源介绍。

工作小组在现场设置的办公室负责进行政策解释、宣传等工作,被改造房屋居民采取自愿的原则参与改造安置工作。由工作小组对新建房屋的坐落位置、面积、户型及结算方式等向居民进行解读和介绍。同时,提供存量安置房源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在改造区设置展板,宣传介绍安置房源的价格、位置、面积、户型、入住费用、物业管理、配套设施等情况,自行与被改造居民协商购买存量房屋的价格。

(三)安置房源的选定方式。

被改造房屋居民选择存量房屋安置的,凭参与改造确认证明,自主到红梅人家、华阳盛世、华阳小区、北部新城、惠民佳苑和山城镇镇内部分住宅小区选择房源。由提供房源的开发建设单位出具安置房源选定楼层楼号的证明确定安置房源。

(四)腾空房屋,签订安置协议。

被改造房屋居民确定房源后,自行搬迁腾空房屋。经工作小组验收合格后,出具腾空验收合格证明,与居民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同时收回被改造房屋产权证(房票)、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手续。

(五)签订买卖合同、办理入住。

被改造居民选择购买存量房屋安置的,将腾空验收合格证明、安置补偿协议以及楼层、楼号选定证明等材料交至开发建设单位,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到当地产权管理部门予以备案后,居民交纳超出补助部分房款,同时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六)结算补助资金。

被改造居民选择购买存量房屋安置的,提供房源的开发建设单位持商品房买卖合同(需经当地产权部门备案登记)、补偿安置协议、腾空合格证明、入住手续等到市征收办公室结算补助资金。

(七)货币补偿安置。

被改造房屋居民放弃实物安置,要求货币补偿安置的,由工作小组负责向被改造房屋居民提供2家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有照房屋进行评估。经评估机构现场作业确定评估结果后,由工作小组与被改造房屋居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居民于15日内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领取货币补偿款。

(八)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给予奖励。

以下发改造通知之日起,被改造房屋居民15日(含)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且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每户给予2000元奖励;30日(含)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且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每户给予1000元奖励;超出30日没有腾空房屋完成搬迁,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九)其他优惠政策。

房屋产权人持有低保证或二级以上残疾证(含二级残疾,两者不能重复享受政策)的,每户给予补助2000元(名下有两个或多个以上产权的只能享受一次政策补助)。

五、职责分工

(一)辽源矿务局梅河煤矿。

负责改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具体负责改造计划的申请;房屋产权审核、归档灭籍;停止办理棚户区内房屋产权登记确权、更名过户、变更用途及抵押贷款等相关业务;棚户区改造前后的水、电、道路等基础设施的维修处理工作,部分房屋需要维修的给予及时解决;做好摸底调查、建档立卡、危房搬迁等工作;参与研讨制定改造计划和方案;在改造方案设计过程中,给予相关方面的技术支持,以及落实相关政策;参与动员、签订协议、腾空房屋验收和拆除等工作;做好移交前土地的管理;并协助市自然资源局对腾空土地上发生的违法建设等行为进行监管及腾空后土地的移交工作;负责做好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范围内隶属梅河煤矿供电线路的迁移和拆除工作;负责维护信访稳定安全等工作。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改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具体负责改造计划的向上申报;组织联合工作组做好摸底调查、建档立卡、危房鉴定、危房搬迁、研讨起草制定改造计划和方案;组织分配房源、办理入住及后续的归档灭籍等工作。

(三)红梅镇政府。

负责协助做好改造安置等工作。具体负责房屋产权审核、归档灭籍、出具相关代理证明;停止办理棚户区内房屋产权登记确权、新建和扩建、更名过户、变更用途及抵押贷款等相关业务;安置房源的审核;做好摸底调查、建档立卡、危房搬迁、参与研讨制定改造计划和方案;参与动员、签订协议与腾空房屋验收和拆除等工作;负责协助市自然资源局对腾空土地上发生的违法建设等行为进行监管、履行程序和强制拆除工作;负责维护信访稳定安全等工作。

(四)市财政局。

负责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工作。

(五)市自然资源局。

负责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的审批工作,负责腾空后土地接收和接收后管理、收储和利用工作,负责腾空土地上发生的违法建设等行为进行监管、履行程序和强制拆除等工作。

(六)市发改局。

负责做好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申报工作,协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国家和省争取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资金。

(七)国网吉林梅河口市供电有限公司。

负责做好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供电线路的迁移和拆除等工作。

(八)市公安局。

负责依法配合有关部门负责现场秩序维护、突发性事件现场处置等工作。

(九)市信访局。

负责协调处理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引发的信访稳定和群众思想工作;负责信访工作的预警和预案等工作。

(十)市公证处。

负责对房源分配及其他现场工作进行公证监督,对相关工作程序和结果出具书面公证书等工作。

六、其他规定

(一)符合此次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条件的居民,由于个人原因不参加改造安置的,对其房屋调换至符合安全标准的房屋或采取维修等方式解决,如不同意以上改造方式,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个人自行承担。

(二)参与改造有照房屋面积如有争议,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三)在调查摸底前已经倒塌且没有基础的房屋不给予补偿;倒塌后有基础并且墙体在半米高以上的房屋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部分倒塌主体存在的主房房屋按照方案给予补偿安置。在调查摸底后倒塌的房屋按照调查登记在册时的状况给予补偿和安置。

(四)在实施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过程中如遇到不可预见和其他特殊情况,由联合工作推进组涉及的成员单位共同研究会商解决。

(五)改造区域内成栋平房(楼房)有1户不同意改造的,视为整栋平房(楼房)放弃改造。

(六)本方案由市梅河煤矿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梅河口市梅河煤矿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小组

成员名单

附件

梅河口市梅河煤矿国有工矿棚户区

改造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市长

        周玉林    辽源矿务局董事长

        宫国库    吉煤集团规划处处长

副组长:          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张志友    辽源矿务局党委书记

        史庆雷    梅河煤矿矿长

        梅修海    梅河煤矿党委书记

        孙士岩    副市长、市发改局局长

成  员:陈连发    市住建局局长

        郭永胜    红梅镇党委书记

        齐学礼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林德明    市信访局局长

        李伟兴    国网吉林梅河口市供电有限公司经理

        张宝华    市司法局局长

        董海芳    市公安局副局长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日常具体实施工作。

主  任:鲍志强    辽源矿务局信访处处长

        朱洪伟   辽源矿务局规划发展部干部

        梅修海(兼)

        陈连发(兼)

        郭永胜(兼)

成  员:姜春晓   市住建局副局长

        韩冬梅   市信访局副局长

        孙长林   红梅镇副镇长

        徐运明   梅河煤矿保卫科科长

        高利民   梅河煤矿信访办公室主任

        孙  欣   市公证处主任

        谢  文   市公安局红梅派出所所长

        陆洪权   市住建局征收经办中心主任

        王法威   市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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